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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房屋被違法拆除后,給予的賠償標準不能低于這個價时间:2021-01-22 阅读 自建平房被強拆后,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征收方將違法拆除的房屋恢復原狀或是賠償損失,判令征收方賠償王先生被拆除房屋內的財產損失xx元。一審法院判決后,王先生與征收方均不服向法院提起了上訴。本案一波三折之后,最終打到了最高院。今天,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起案件。 1980年,王先生在沈陽市購房了一間無證平房后,又在該平房旁邊自建了三間平房。隨后,相關部門對王先生作出了強制拆除決定書,后來該強制拆除決定書被法院撤銷。但是在2006年7月,相關部門在強制拆除決定書撤銷的情況下,對王先生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確認了相關部門對王先生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2010年1月,王先生以相關部門對其提出的賠償申請未予答復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相關部門將違法拆除的住宅恢復原狀或是賠償損失,判令相關部門賠償其房屋內的財產損失xx元。 一審法院認為,王先生的房屋是在1990年之前建的,相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后,未給予王先生安置房,也沒有給予王先生拆遷補償款。因此,王先生有權主張相關的賠償,對于相關部門提出的王先生在沈陽無戶口,不符合拆遷補償條件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對于賠償標準,因案涉房屋已經被拆除,無法采取評估方式確定房屋價值,故可以綜合考慮相關部門對王先生房屋違法拆除行為的時點、房屋用途、使用價值、當地拆遷補償標準等情況來確定賠償標準。 因王先生的房屋無證,且王先生房屋所在地段為為四類地區。所以根據《無產籍房拆遷補助辦法》,判令相關部門賠償房屋損失費xx萬元及利息(以35000為本金,自2006年7月24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王先生與相關部門均不服提出了上訴,但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王先生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稱,其的房屋是在1980年建成的,在拆遷時應當要給予其合理的補償,另外其不是低保戶和低收入戶,不應參照《無產籍房拆遷補助辦法》的規定進行賠償,而且一、二審法院未予支持其有關租金損失的主張存在錯誤。因此,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判令相關部門安置住房或是賠償損失xx萬元,賠償租金損失xx萬元。 相關部門辯稱,其已經對王先生所購買的一間平房進行了補償,未按照違法建筑予以強拆,拆除的是王先生自建的3處違建平房。另外,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拆除違法建筑或是無房產證、超過規劃部門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是沒有補償的,王先生的再審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而且,王先生并不符合《無產籍房拆遷補助辦法》中第二條中規定的要求,所以王先生無權獲得補助。 再審法院認為,王先生被拆的房屋是在1980年自建的。根據《實施方案》中的規定,1990年4月1日《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設的沒有房產籍的唯一住房,要給予適當的補償或是安置。因案涉房屋是在城市規劃法實施之前建成的,所以案涉房屋雖然沒有相關的審批手續,但也不應認定成違法建筑,在拆遷時應當要參照有照房屋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對于賠償標準,雖然房屋強拆時間是發生在2006年,但是房屋被強拆是因拆遷所引發,相關部門應當要參照有照房屋的拆遷標準給予補償。在相關部門無法給予王先生安置房屋的情況下,王先生應得到房屋損失賠償數額不低于因依法拆遷所應得到的補償。最終,再審法院撤銷了一、二審判決,發回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因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等引發的行政賠償爭議,在確定賠償標準時不應使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行政賠償低于因依法拆遷所應得到的補償,即不應低于賠償時該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也就是說,給予被征收人的賠償不能低于被拆遷房屋安置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價格。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實踐中,如果征收方以無證為由給予被征收人極低的拆遷補償或是強拆房屋后給予的賠償遠遠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周邊市場價,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