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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違法拆除工廠,事后拿“誤拆”當“擋箭牌”!律師建議這樣做时间:2021-01-25 阅读 征地拆遷是一種根據城市規劃發展需要依法拆除、依法安置、依法補償的法律行為。通過拆遷,不僅可以讓城市更加的美好,還可以改善老百姓居住條件,讓老百姓的生活更加的舒心。簡而言之,就是與群眾生存利益息息相關,是一項民生工程,更是一件利民利國的好事。 然而,在實踐過程中,有的征收方則為了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拆遷工作,常常不舍得花心思與被征收人溝通,協商,以簡單粗暴的方式,在補償事宜未談妥、未經被征收人同意的情況下“強拆”房屋或是“偷拆”房屋,有的甚至是以“誤拆”為由,變相的強拆,以達到最終的征收目的。 近日,有媒體報道,某塑料包裝廠在2020年9月被社區居委會給強拆了。后來拆違聯合調查組認定此次強拆為誤拆。雖然當時該廠負責人以故意毀壞財物和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向公安局報了警,但是,該廠負責人卻只收到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該通知書中認為相關人員沒有犯罪事實,帶頭強拆人員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那么,此次強拆真的就是誤拆了嗎? 從相關的報道中來看,此次事件中的強拆還很難被認為是簡單的“誤拆”。據了解,該地建成在先,村政規劃在后,在1998年1月,該宗地便經人民法院拍賣,期間該村也沒有向中院提出異議。而且,該廠負責人在2020年4月份就發給社區居委會一份情況說明告知函,內容顯示該廠圍墻在征地規劃的范圍內,不存在違法占用巷道的情況。 在此期間,該廠負責人也反復申明其為合法用地,且征地批文、征地協議書、宗地紅線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證明一應俱全,后又委托相關部門對現場進行測量,結果顯示廠房并沒有越界建設。對于這些客觀情況,居委會也不能視若無睹。而且,沒有違建拆遷的通知書,拿著一份自家的村政規劃就搞強拆,從這一連串明顯違反程序規定的舉動看,怎么也不像是工作“失誤”所造成的。 雖然“強拆”和“誤拆”只是一字之差,但后果卻截然不同。一般而言,所謂的“誤拆”在主觀上并沒有違法強拆的目的,且在追究責任上也會“從輕”處理。但若是故意而為,那么則會觸犯法律的底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行政機關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因過失導致別人的財物損毀,構成玩忽職守罪。 而且,在實踐房屋征收過程中,所謂的“誤拆”其實就是相關部門濫用職權力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一種行為,是一種變相的違法拆遷,其目的是為了推進項目進程,為了避免被認定為此拆遷的一種“另辟蹊徑”,躲避法律制裁。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遇到這種情況時,一定要及時的對強拆現場進行拍照、錄像,最好將強拆人員錄進去,然后及時的報警,不管警方出不出警,或是立不立案,當事人都要走這一步,并且還要對通話進行錄音。 另外,針對此案,凱諾律師建議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確認相關部門強拆行為違法,要求給予相應的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征收、征用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