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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有沒有拆遷補償?最高院:外嫁女享有的合法權益不能侵犯时间:2021-01-26 阅读 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外嫁女有沒有補償、應不應該給予補償問題一直以來都備受爭議。而且實踐中,也常有村委會或是相關部門認為已經嫁出去的女性不應該得到相關的征地補償,且其也不屬于補償對象。那么,村委會的這種做法對嗎?在征地拆遷中,應不應該要對外嫁女進行安置呢? 雖然,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外嫁女是否有拆遷補償,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相關判例就對該問題作出判決。 “外嫁女”并不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用語,而是農村根據婚俗慣例而來的習慣性稱謂。目前,我國法律對于所謂“外嫁女”能否享受與普通村民同等獲得安置補償待遇的問題,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規定。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審理的相關類似案件的裁判情況,對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問題,一般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綜合考量:一是“外嫁女”的戶籍在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是否仍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二是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意見;五是“外嫁女”在集體經濟組織所應履行的村民義務;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享受了村民待遇。 上述判例也就是說,應不應該給予外嫁女相應的拆遷補償,要看“外嫁女”的戶口是否還在娘家這邊或是在制定補償方案時,外嫁女是否還在原集體經濟組織這邊生活、外嫁女是否仍然只靠著娘家那塊的土地生活等。 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還明確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故此,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以侵犯婦女權益為代價所作出的村民會議決定,不能作為否認“外嫁女”能否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獲得安置補償待遇的依據。 保障戶有所居是行政機關補償安置所應遵循的原則,避免被征收人流離失所也是其應予考慮的因素。因此,行政機關在處理“外嫁女”的安置補償問題時,不能單純以婚姻或者戶籍情況作為是否給予安置補償的條件,而是應在綜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時,以其基本居住權益是否得到保障作為衡量和判斷的原則。 總之,外嫁女所享有的合法權益與其他村民相比,不能因是外嫁女就減損,應當要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 實踐征收過程中,許多地方都有著重男輕女的思想,很多村委會都會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既然都已經嫁出去了,那自然就沒有權利拿到相關的補償了,也不應該對其進行安置,但這種做法其實是不正確的。我國一直都提倡男女平等,而且這在《土地承包法中》就有明確的規定,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剝奪和侵害農村婦女的經營權。 另外,凱諾律師還需要提醒大家一點,對于再外嫁女,如果戶籍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未隨之轉出的,仍然具有原村民小組的土地補償分配資格。因此,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如果遇到村委會以嫁出去為由不予補償或是補償少、不予安置的話,那么當事人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