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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城管局違法拆除養殖場后,可以得到哪些賠償?时间:2021-02-02 阅读 養殖場在沒有任何文件的情況下被強制拆除。隨后羅先生等人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讓城管局賠償因強拆給自己造成的損失,共計xx萬元。城管局辯稱,養殖場必須要有建設規劃許可證才具有合法性,羅先生等人從村委會租用土地從事養殖業,不具有合法性,而且拆除部分飼料倉庫并不會導致養殖場關閉...今天,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2012年1月4日,羅先生等人成立了某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2013、14年,該合作社均達到培訓要求,考核合格。2015年,動物衛生監督所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該養殖場在三個月內進行整改。2015年6月,區政府印發了《xx市區綜合整治實施方案》以及《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2015年6月11日,原國土環境資源局下發《責令限期治理通知書》,要求各養殖戶必須在兩個多內建設水污染防治等設施。同年8月,在未經以上通知整改部門驗收的情況下,城管局以涉案養殖場屬違法建筑為由,在未作出任何處理決定并未告知羅先生等人相關權利的情況下,便對涉案養殖場及相關的附屬設施實施了強制拆除。 隨后,羅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城管局強拆其養殖場的行為違法。2018年12月,法院作出行政判決,確認城管局強拆涉案養殖場的行政行為違法。后,羅先生等人、又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最終法院判決城管局在30日內支付羅先生等人賠償款xx萬元。 城管局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了上訴,法院最終撤銷了一審判決,判決城管局在30日內支付羅先生等人xx萬元。羅先生等人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稱,涉案強拆行為目的是關停養殖場,侵害的不僅是被拆設備設施財產,而且是合法正常經營,正在盈利的養殖場企業產權。二審法院判決將強拆關停養殖場的經濟損失,限定為部分設備設施毀損的財產損失,缺乏事實根據,未依法足額、公平賠償其損失。因此,請求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執法局辯稱,根據《城鄉規劃法》中的規定,涉案養殖場必須有建設規劃許可證才具有合法性,羅先生等人從村委會租用土地從事養殖業,不具有合法性,而且拆除部分飼料倉庫,并不必然導致養殖場關閉或是解散。 最高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原審已查明,執法局在實施強拆過程中,未依法清點被拆除養殖場財產并進行證據保護,造成目前無法準確認定羅先生等五人被拆除建筑物及合法財產損失,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外,就強拆行為造成的損失,針對豬欄、飼料倉庫,評估報告認為豬欄損失為xx萬元,飼料倉庫損失為xx萬元。但是執法局在強拆時僅拆除了豬欄和部分飼料倉庫,但是考慮到這些建筑在部分拆除后已不再有使用價值,為體現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懲戒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豬欄、飼料倉庫均按照全部價值予以賠償。 對于排污設施,是羅先生等人信賴行政機關的通知而投入建設,執法局在以上行政機關已責令羅先生等人限期建設排污設施的情況下,未經以上通知整改部門驗收,也沒有聽取羅先生等人陳述申辯或是進行聽證就對排污設施進行強拆,應對該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母豬定位欄、綠色養殖機、噴霧消毒機、豬舍降溫設施水電設備等這些設施施均位于豬欄內,隨著豬欄被強拆而毀壞。在執法局沒有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對羅先生等人關于這些設施隨著豬欄強拆而毀壞的主張予以確認。執法局應該賠償該部分損失為xx萬元。 對于場地圍墻、水井、水池、水塔等設施的賠償金為xx萬元,二審法院不予支持該部分損失,明顯不當。最終再審法院判決執法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羅先生等人xx萬元。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實踐過程中,如果相關部門在沒有任何文件的情況下就對房屋或是養殖場進行強拆,當事人一定要及時的對現場進行拍照、錄像,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相關部門的強拆行為違法,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