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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違法拆除圍欄,法院判相關部門敗訴时间:2021-02-03 阅读 綜合執法局對張女士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認定張女士在xx號屋亂搭建圍欄,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責令張女士停止違法行為,但是在當日,相關人員便強拆了圍欄。后張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最終相關部門敗訴。 2018年12月,綜合執法局對張女士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認定張女士在xxx號房亂搭建圍欄,違反了《城鄉規劃法》中的相關規定,責令張女士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自行拆除。但是在當日,城管工作人員便強制拆除了涉案圍欄。 張女士隨后向有關部門申請了行政復議。2019年2月,有關部門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城管局作出的涉案《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系階段性行政行為,屬于程序事項的通知行為,不是行政處罰程序的終結,尚未對張女士的合法權益產生明顯的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案范圍。 2019年2月,張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撤銷《行政復議決定書》,責令相關部門重新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 一審法院認為,行政機關在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通常情況下是行政執法程序中的階段性行政行為,不是對違法行為的最終處理,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可訴訟或可復議的行政行為。但是,如果相關部門作出責令限 期改正通知后并未作出后續處理決定,或是直接依據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采取了強制措施,那么該通知書就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應賦予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或是行政復議的法律救濟權利。 本案中,城管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認定張女士涉嫌違法建設,且在作出涉案《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后,并未對張女士作出后續處理決定,而是直接依據該通知強拆。據此,城管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已對張女士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的影響。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判決撤銷相關部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相關部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張女士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相關部門不服上訴稱,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是程序性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在違法建設查處的執法程序中,城管部門在發現違法建設時當場發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只是階段性、程序性的行政行為,不是一個成熟的行政行為,不會因為后續的城管違規拆除而變成熟,是不可訴的。本案中,張女士的救濟途徑是對城管部門的強制拆除行為提起的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而不是對《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提起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再者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中,張女士認為,城管局作出的通知書違反了法定程序。在法律并無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城管局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在三小時內自行拆除,屬于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而且,城管局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已經嚴重侵犯了其的合法權益。因此,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在尚未作出后續處理決定的情況下就直接依據該通知書強制拆除圍欄,已經對張女士權益產生了實際影響,因此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張女士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屬于復議受案范圍。相關部門認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未對該通知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就作出復議決定,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實踐中類似這樣的強拆行為有很多,所以在生活中無論是收到限期改正通知書還是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時,都要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