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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違法拆遷行為無人認領時,誰來承擔責任时间:2021-02-04 阅读 征地拆遷中,最讓被征收人痛心的莫過于強拆、偷拆、誤拆了。無論是強拆還是誤拆始終讓被征收人都無法釋懷,最主要的是,強拆房屋的人員有的是社會人員,有的則是地方招來的臨時工,他們在拆完房之后便會離去,被征收人根本來來不及將強拆人員錄進視頻中。 2007年,相關部門作出大明宮遺址區保護改造方案。2011年,大明宮遺址區保護改造辦公室作出相關的文件,決定征收某藥店在內的國有土地。該藥店一直積極配合大明宮拆遷辦公室的拆遷工作,但是雙方未達成拆遷補償協議。2011年7月,相關部門在未履行任何手續、未對該藥店進行任何補償的情況下,組織多人強行拆除了該藥店,導致該藥店財產悉數被毀。 事后,該藥店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相關部門強拆行為違法。但是一審、二審法院均以該藥店的起訴超過了起訴期為由,駁回了該藥店的起訴。 該藥店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在對其要求確認違法的強拆行為是否存在尚未確定的前提下,裁定駁回其的起訴適用法律錯誤。再者,其起訴未超過起訴期限,應進行實體審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程度應理解為,能使起訴人知道起訴的對象是誰,知道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直至二審聽證,相關部門仍堅持認為其不是實施機關,管委會則稱被拆除房屋屬于xx村城中村改造項目,實施主體是某公司。但是二審終結,都未查明是由哪個主體具體實施的。其在客觀上根本無法確認具體實施該行政行為的是誰,因此,不能認定其于2018年提起訴訟超過起訴期限。 管委會辯稱,從未對案涉房屋實施拆除行為,并非適格被告。案涉房屋位于xx村城中村改造范圍內。該城中村改造范圍內的房屋系改造辦公室確定的項目改造主體在與被拆除房屋權利主體協商補償事宜后予以拆除的。 最高院認為,從藥店、二被告在一、二審訴訟中的訴辯及實地查勘的情況看,藥店訴稱的房屋確系被強制拆除。并且在查勘之日,被強制拆除的案涉房屋仍處于圍檔之中,本案現階段無證據顯示有主體宣稱認領強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為,也沒有證據顯示有主體在案涉房屋被強制拆除后主動與藥店溝通協商清理、補償等善后事宜。但結合xx號通知中所載的內容,相關部門具有強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較大可能性。尤其是大明宮遺址區保護改造項目由管委會全面負責。設立改造辦公室,屬xx區管委會辦事機構涉及國有土地上各類企事業單位用地的收回、搬遷、安置、補償,由管委會負責“國有土地收儲及補償工作由改造辦公室相關部門負責實施”,從各用地單位積極配合等表述看,管委會實施的可能性更大。 雖然管委會提交了xx號批復及《拆遷協議》,主張其未實施強拆行為,系由改造辦公室確定的xx城中村改造項目主體拆除,盡管此主張可能成立,但xx號批復及拆遷協議涉及的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因此,難以否定藥店的主張。 最終,最高院撤銷了一審、二審裁定,發回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重新審理。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各位被拆遷人,遇到強拆、偷拆時,可先及時的撥打110報警,讓警察立案調查,然后對現場進行拍照、錄像,保存好相關的證據,若警察不予立案調查,又不知道誰是強拆主體誰,被拆遷人也不要著急,可及時的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