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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土地流轉新規定,禁止強迫、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时间:2021-02-18 阅读 近日,農業農村部對外發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對2005年頒布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新內容主要體現在落實“三權”分置、加強監督管理要求以及圍繞強化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補充了新內容三個方面。下面,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一下對農民會產生影響的一些主要內容。 一、土地經營權流轉需遵循自愿、有償原則 《辦法》第二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 據此可以得知,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必須要遵循老百姓的意愿,不能采取恐嚇、威脅等方式強迫或是阻擋農民流轉土地經營權,更不能以“以租代征”的方式強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土地經營權是否流轉由農民自主決定。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有村委會人員或是社會閑散人員強迫自己交出土地一定要及時的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嚴防耕地“非糧化”、“非農化” 民以食為天,國以糧為安。穩定糧食生產,把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扎緊耕地保護的“籬笆”,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是我們國家農業發展的重要方向和目標。但是近年來,由于國家出臺的一些政府和規定往往落實不到實踐過程中,導致耕地“非糧化”的情況越來越嚴重,比如常地方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占用耕地或是其他農用在耕地上非法建設項目,或是挖種樹苗、挖塘等。 為此,按照《關于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關于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要求,新《辦法》中,再次強調了耕地保護和促進糧食生產的內容。 《辦法》第三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及其農業用途,確保農地農用,優先用于糧食生產,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 《辦法》第十一條還明確規定, 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土地,禁止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禁止閑置、荒蕪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實踐過程中,如果老百姓遇到有單位或是相關部門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占用耕地或是其它農用地搞開發,挖塘或是以“以租代征”的方式出租土地,規避征收程序,一定要及時的向有關部門反映,或是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受讓方有權獲得合理補償 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常常會因各種原因出現毀約、跑路、補償分配不公平等現象。因此,為了更好的保障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新《辦法》中還專門增加了流轉風險保障的相關內容,并且還要求必須要簽訂書面合同。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并向發包方備案。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等;(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土地類型、地塊代碼等;(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轉方式;(五)流轉土地的用途;(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七)流轉價款或者股份分紅,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十)違約責任。 從上述內容中可以得知,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如果土地在租出去之后遇上了征地,那么此時,補償究竟如何分配就需要看合同中是如何約定了。所以,受讓方若想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獲得合理補償,就得在簽訂流轉合同的時候與需要與對方進行溝通協商,然后再訂立合同。 另外《辦法》中還規定了,如果受讓方有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情形的,承包方則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受讓方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最后,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在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遇到流轉糾紛,或是在土地征收過程中,遇到補償分配不合理的情況,農民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