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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律師:違法建筑被拆除,有行政賠償嗎?时间:2021-02-24 【原创】 阅读 在我們的生活當中,往往會存在一些違法建筑,這些違法建筑通常都是在未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擅自占用土地的情況下建成的。但是,我國是嚴厲打擊違法占用土地搞建設的行為的,一旦被發現,那么這些違法建筑將面臨被拆的局面。 雖然說違法占用土地搞建設不應該,但是相關部門在拆除這些違法建筑的時候也應當要嚴格遵循《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政策中拆除違法建筑的規定。對于必須要拆除的違法建筑,在拆除之前,相關部門應當要告知行政相對人相關的違法情況,告知當事人相應的陳述權、申辯權以及聽證權。 如果在規定期限內,行政相對人放棄了其陳述申辯權及聽證權利,那么相關部門可依法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當事人未在期限內自行拆除的,相關部門還應當要履行催告義務,如果在催告之后,當事人仍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那么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拆除,對于沒有權利拆除的部門,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在準予之后方可拆除。 然而實踐過程中,相關部門卻常常不嚴格按照《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政策中規定拆除違法建筑的法定程序進行,要么是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當日拆除違建,要么是在當事人還在訴訟過程中被拆除,而且生活中也常有當事人反映,相關部門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之后的當日便組織人員拆除了房屋,家里的全部物品不是被弄丟了就是被損壞了...那么,面對相關部門違法強拆違法建筑,當事人是否有權主張獲得行政賠償呢? 需要明確的是,行政賠償一般只賠償合法權益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據此,我們可以得知,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當事人是可以主張賠償的。而且法律也明確規定了對公民合法財產的保護以及遭受侵害時享有法律救濟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對違法強拆行為者的法律制裁。 《物權法》第六十六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但若被拆除的房屋系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建筑,那么違建當事人自然無法主張這項行政賠償,即使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了,可能法院也不會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2037號行政裁定書中指出,通常情況下,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原告請求國家賠償,沒有合法權益受損的事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強拆違建造成室內物品損失的 當事人要提供證據 雖然房子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房子內的家具、建筑材料屬于當事人合法財產。因此,違法建筑被強拆之后,被征收人可積極的主張這項賠償。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對強拆違建造成的室內物品有所損失的,當事人須進行舉證。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第五十四條,法庭應當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和無需質證的證據進行逐一審查和對全部證據綜合審查,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在行政賠償案件中,根據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原告的損失確實是存在,需人民法院酌定損失時,亦應當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的客觀事實,有理有據、相對客觀地酌定損失數額,絕對不能完全憑法官的主觀感知任意地酌定損失數額...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之后或是在此之前,預感房屋要被拆除時一定要把室內的物品搬出來,對于無法搬離的物品要及時的進行拍照,然后將房屋內的所有物品列個清單,了解物品的價值,一旦被違法拆除,那么在申請行政賠償時就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損害物品的價值。 另外,在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或是被強拆之后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有理有節的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