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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房屋拆遷是依據市場價格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嗎?时间:2021-03-01 【原创】 阅读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方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及集體土地。但必須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不能只征收不補償,更不能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后遲遲不發放補償。 然而實踐過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過程中遇到了不少的問題,如大家常遇到的補償標準不合理,房屋被違法強拆、房屋被征收之后遲遲不發放補償,被征收人得不到安置等。不過,關于遇到這些問題時,就被征收人應該如何應對在此之前就已經講過很多次,尤其是關于房屋被強拆之后的應對方法以及關于征收方遲遲不發放補償的問題。那么就不在重復講了,今天,凱諾律師主要來說一下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近日,有湖北的一位當事人咨詢凱諾律師說,自己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去年年底被納入到了征收的范圍內,征收方以一平米4000元進行補償,但是房屋周邊房價已經過萬了,他們給的這補償是否合理呢?房屋拆遷是不是應當要參照市場價給予補償啊?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對房屋拆遷補償是如何規定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從上述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到,如果是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內容就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費及臨時安置補助費等。而就補償標準來說,一般而言,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從原則上來說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邊市場價的。也就是說,如果周邊房價一平米七、八千塊,那么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也應當要按照這個價進行補償,如果只給三、四千塊錢,顯然是不合理的。若被征收人簽訂了補償協議,那么則意味著無法用現擁有的拆遷補償款購買房屋,就會導致其無處可居,生活水平下降。 當然了,除了貨幣補償不能低于市場價之外,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安置房面積同樣也不能少于被征收房屋的面積。比如被征收房屋面積為90平方米,那么提供給被征收人安置房的面積同樣也應當是90平,當然了,如果被征收房屋所在區域較好,而安置房位置較偏的話,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要求他們提供大一點的安置房或是要求他們給予相應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關于拆遷補償雖然說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也不是拆遷方想給多少就給多少的,國家在房屋征收方面有著嚴格的規定,各地就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標準也要在國家所規定的大范圍內,如果在實踐過程中,房屋拆遷補償明確低于市場價,那么法院也會不予支持的,補償決定依舊會被撤銷。 最高法就曾強調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規定的對于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則,應貫穿于房屋征收與補償全過程。一旦發現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明顯低于法定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即便對于影響大、涉及人數眾多的征收決定,該確認違法的堅決確認違法,該撤銷的堅決撤銷,以有力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權益。 同時在2012年最高法發布的《關于辦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明確,征收補償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凱諾律師認為,征地拆遷本來就是一件涉及巨大利益的工程,在實施征地拆遷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盡量做到既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也要保障被征收人利益,只有這樣才能逐漸的減少征地拆遷中的利益糾紛,才能減少拆遷血案的發生。 當然了,也要提醒廣大被拆遷人,一旦發現自己的補償明顯低于周邊市場價時,可以先拒絕搬遷、簽字,然后及時的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