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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評估與拆遷補償之間的聯系,你知多少?时间:2021-03-01 阅读 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最關心的是最終能否可以拿到滿意的補償,經常有當事人咨詢“您看我家面積很大,征收方補償多少合理”,“我家的房子新裝修的,能補償多少”等等。在拆遷中,最終的補償由很多因素決定,而房屋的價值認定需要由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后才能確定的,不能人為認定補償的多少。 什么是拆遷評估呢? 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指的是在拆遷公告下發后,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拆遷區域內的房產進行價格評估確定的行為。那么房屋的價值都由哪些因素決定呢,評估中被拆遷人要注意哪些事情?下面帶大家一起了解下。 一、房屋評估有哪些方法?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評估方法主要有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在評估過程中,評估機構可以選擇一種或多種對被評估房屋進行評估,并且應當綜合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以及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結構,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在實際征遷中,以市場法進行評估的居多。其實市場比較法是最有利于被拆遷人的評估方法,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基本情況比如房屋的使用面積、區位、用途、房屋質量等因素,再參考相近的房屋市場成交價格,推算出一個價格區間,針對不同情況給予補償。 二、評估房屋的時點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以征收決定公告日作為評估時點。 評估是為了反映房地產的真實價值,讓被征收人能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所以評估報告作出的時間不宜過長,如果作出評估的時間過長,這期間房地產市場可能會有所波動,如果依舊按照之前的評估作出補償,顯然是不合理的。 三、評估報告上必須要有估價師的簽字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注意在評估時,只有一個評估師簽字或沒有簽字都是不合理的。 四、評估結果不滿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第2款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所以,被征收人如果對房屋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注意,申請時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對評估結果有變化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對于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的申請人。 如果被征收人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依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價值評估影響到最終拆遷的補償。所以對于被拆遷人來說,明白拆遷評估十分重要,當對評估房屋內容或最終補償不滿意時,不要盲目簽字,建議及時提起訴訟或咨詢律師,通過專業的角度對進行維權,保障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