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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拆遷行為確認違法后,申請作出補償決定,卻收到行政賠償決定时间:2021-03-02 阅读 房屋被納入棚戶區改造后被強拆,法院確認相關部門強拆行為違法。隨后張先生向有關部門提出了賠償申請書,申請對其居住使用的涉案房屋進行補償安置及對屋內毀壞物品進行賠償。一個多月后,相關部門作出賠償決定后,張先生又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下面我們來看看該案件的具體情況。 張先生是鄭州市人,在當地有一套房屋。2013年11月,相關部門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通告,對某家屬院棚戶區改造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進行征收。張先生的房屋在該征收決定的范圍內。2014年12月,該涉案房屋被相關部門給強拆了。 后來張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確認相關部門強拆行為違法。2017年8月,張先生以郵寄的方式向相關部門提出相關賠償的申請書,申請對其居住使用的涉案房屋進行補償安置及對屋內毀壞物品進行賠償,隨后,相關部門對張先生作出了行政賠償決定,賠償張先生xx萬元及一套安置房。但張先生認為,相關部門應當對其進行補償安置,于是又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不過,在訴訟期間,張先生死亡,其配偶及子女作為變更后的原告。 一審法院認為,張先生已經在損失賠償程序中得到了填補,即使張先生對賠償的數額不認可,也不能再要求啟動補償程序,基于同一違法行為重復獲得救濟。同樣,二審法院以相關權益已經在國家賠償程序中獲得救濟,駁回了其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張先生家人申請再審稱,在2017年8月,其四人書面請求相關部門對其房屋按照現行房地產市場價給予補償。相關部門在4人沒申請賠償的情況下作出了賠償決定,該賠償決定與其4人的補償申請沒有關系。后迫于無奈,又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并明確表態,無論是賠償訴訟還是補償訴訟,只要為其留有維權途徑即可,其不可能既得到賠償,又得到補償。 但是賠償案件生效裁定未考慮其4人已經提起了補償訴訟且補償案件仍在審理中等問題,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駁回了其起訴,導致其喪失了通過行政賠償維權的途徑。因此,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 相關部門辯稱,因涉案房屋的拆除行為已被生效判決認違法,依法作出補償決定的基礎已經不存在。并且其已經按照程女士等人申請的,作出了賠償決定。因此,請求駁回程女士等人的再審申請。 再審法院認為,相關部門的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之后,張先生向相關部門提出了補償申請,相關部門在收到申請后,對張先生作出了行政賠償決定,而未能按照程女士等人的補償申請作出補償決定,且賠償決定未載明賠償標準及依據,仍有部分補償申請內容未在賠償決定中涉及。隨后,程女士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另外在訴訟過程中又向一審法院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但賠償案件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被法院駁回。 在程女士等人的部分補償申請事項在賠償決定中并未得到處理,且另案行政賠償之訴程女士等人超過起訴期限與相關部門未能按照程女士等人的要求進行補償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宜將相關部門作出的賠償決定作為對程女士等人補償申請的回應,允許程女士等人通過補償訴訟維權事法權益,由相關部門對程女士等人的補償申請作出補償決定,同時就行政賠償決定一并處理。最終法院撤銷了一、二審裁定,指令相關部門重新對程女士等人作出補償決定。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征收過程中合法被征收房屋在未得到補償的情況下被違法拆除的,被征收人既可以選擇要求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補償,也可以要求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賠償。 一般情況下,已經開啟行政賠償程序對當事人的損失予以救濟后,不能再重復進行行政補償。但是,如果在實踐過程中,相關部門存在違法之處,被征收人仍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