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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律師:農村征地拆遷,這一項補償不能少,可得注意著點兒时间:2021-03-03 【原创】 阅读 “土地征收給農民的補償都有哪些呀?我們家的土地被征收了,只有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沒有社會保障費及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說是直接給村委會,而且補償標準也很不合理,就讓我們簽訂補償協議,現在我還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嗎”?這是青海的一位被征收人咨詢我們律師時所反映的情況。 事實上,在實踐過程中,常有被征收人問到這樣的問題,但是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凱諾律師建議大家,在認為補償內容不完整,補償標準不合理時,最好先別簽訂補償協議。因為,一旦簽訂補償協議,那么則意味著被征收人是認同補償協議中所有的內容的,日后要是認為補償不合理,想要維權的話,維權難度就比較的大了。因此,在對補償標準存有異議的情況下,哪怕征收方口頭承諾的再好,只要沒有明確到協議里都不要輕易的在補償協議上簽上自己的大名。 對此,為了讓更多的被征收人清晰的知道自己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能獲得哪些補償項目,我們重新溫故一下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8條之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從上述中的法律規定中來看,土地征收給予被征地農民的補償不光只有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助費,還有社會保障費,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對于涉及到被征收農民房屋的,還應當要給予房屋的補償費。當然了,征收過程中,如果沒有涉及到房屋,那自然就沒有這項補償費用了。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這幾項補償是直接給予被征收人的。 對于土地的補償費,眾所周知是給予村集體的,但這并不代表著這些補償就全部是歸村委會所有,而是需要由村集體進行分配。對于如何分配,每個地方的分配方式都不同。我們以山東省為例,《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其余的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未承包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會議或者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決定。 也就是說,土地的補償費不是歸村委會,且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也不是由村委會說了算的,而是要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另外,就是社會保障費用。社會保障費在征地拆遷中最容易被被征收人忽略掉。但是這一項,也是被征地農民應得的,相關部門應當要及時的落實好。結合最高院的裁判,縣級人民政府負有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法定職責,其負責本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組織實施和社會保障各項資金的落實工作,應履行主體責任,責令相關部門積極作為,將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政策落實到位,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從上述裁判中來看,對于符合條件的,必須要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比如根據《關于進一步落實陜西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不論任何項目征地,用地單位必須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按每畝不低于1萬元的標準列入征地成本按規定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助部分,從當地所征繳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社會保障費不足的,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因此,在實踐過程中,如果征收方未就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進行補償,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先向有關部門反映或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舉報,如果未得到有效的處理,那么被征地農民則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