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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街道辦與村民簽了安置補償協議后違約不履行,村民怎么辦?时间:2021-03-04 【原创】 阅读 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后又不履行的情況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十分的多,但是,無論是政府征收還是商業拆遷,征收占用土地都關乎著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影響著被征收人的生活。在老百姓積極配合征收拆遷的情況下,征收方應當要積極的履行自己相關的職責與補償義務,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協商一致并簽訂補償協議后,應依法及時、足額的給付被征收人補償款。 然而實踐過程中,相關部門在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后,卻常常以宅基地沒有經過村委會批準,房屋沒有證是違法建筑,或是以其他理由不給付補償款,要求與被征收人解除安置補償協議,這對于被征收人來說,征收方的行為則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面對征收方的違約,村民要笮辦呢?下面我們根據凱諾律師辦理過的一起案件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賈先生是平頂山某村村民,2017年5月10日與街道辦、村委會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但是在簽訂補償協議后,街道辦不僅沒有按照上述安置補償協議中約定的履行協議,且還在去年對賈先生作出了《解除協議通知書》。隨后,賈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了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辦案經驗豐富的拆遷律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解決協議通知書。 庭審中,街道辦認為,賈先生在該村有多處宅基地且已經安置補償,其與賈先生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中的宅基地是集體空白土地。該宅基地未經村委會同意或批準,系私自占用的集體土地,要是繼續履行該協議將嚴重損害國家利益。 但凱諾律師認為,本案中,街道辦所稱的賈先生在該村有其他宅基地并已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其實指的是2013年8月6日村委會與賈先生、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中所涉及的宅基地。可是,賈先生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中所涉及的房屋是賈先生從父親處繼承的,賈先生從父親處繼承該房屋時,該房屋并沒有相關的產權證書,后其他辦理了房產證,并將該房屋登記在其的名下,并沒有違反《土地管理法》中“一戶一宅”的原則。 而且,街道辦作出的案涉解除協議通知沒有法律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不具備解除條件!睹穹ǖ洹返谖灏倭龡l對合同的解除有明確的規定,本案涉及的協議并不屬于可以解除的情形。另外,街道辦在對賈先生作出解除協議通知書時,并未事先告知賈先生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等,包括送達程序都存在嚴重的不合法。 最終在凱諾律師的幫助下,法院撤銷了街道辦作出的解除協議通知書,依法維護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征收方違約、遲遲不履行補償協議的情況時有發生,但被征收人在遇到這種情況時要及時的咨詢拆遷律師,冷靜處理,及時的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中的第七十八條,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被告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合法,但未依法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補償。 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不過,需要額外提醒大家的是,在簽訂補償協議后,無論是與誰簽的,被征收人手里必須要有一份協議原件,如果對方不給最好對協議原件進行拍照或是錄像,以便日后更好的維權。征地拆遷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被拆遷人在簽訂補償協議時千萬馬虎不得,同時相關部門也要充分發揮好自身的作用,切實的維護好被征地人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征地拆遷工作才能順利的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