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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違法拆除后,可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程序及賠償標準!时间:2021-03-04 阅读 根據《賠償法》的規定,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若征收雙方沒有達成補償安置協議、沒有依法予以補償、違反法律規定強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經上級行政機關復議確認其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或經人民法院確認其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后,被征收人有權依法提起國家賠償程序。 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 1)房屋出現的毀壞必須是機關以及工作人員實施造成的; 2)造成損害的行為必須是國家機關以及工作人員職務違法行為; 3)必須要提供合法房屋被損毀的客觀事實; 4)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和房屋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 5)必須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的(即并非所有損害國家都負責賠償)。 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 1)賠償請求提出。賠償請求人(受害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侵權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2)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3)行政訴訟提起。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對已作出的決定有異議,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行政復議及審理。按《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雖然關于賠償標準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尚存在爭議。但是不乏少數的征地拆遷案例中都涉及到此類問題,而最為合法合理的補償標準則為:“被征收人獲得的行政賠償數額不應低于賠償時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價格。” 具體賠償內容包括:房屋價值的損失、被損壞物品的損失、房屋裝修的損失、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的損失。如果是經營性用房,還有停產停業的損失等實際損失。賠償應遵循填平補齊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