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賠償案件中的“全面賠償原則”問題,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庭長這樣說时间:2021-03-15 【原创】 阅读 眾所周知,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達不成一致時通常采取的手段就是直接強拆掉被征收房屋來達到最終的目的。但需要大家清楚的是,無論是強拆還是強制清除地上苗木不僅僅會給被征收人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而且相關部門還要承擔因強拆或是強制清除苗木造成被征收人合法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所以,在遇到強拆時被征收人要及時的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因強拆給自己合法財產造成的損失。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不過,在征地拆遷領域的行政賠償案件中,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方面,法院基本都是按照《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的“直接損失”來確定。但是《國家賠償法》規定“直接損失”的范圍,除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損失外,還應當包括被拆遷人應享有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權益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不僅包括既得財產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雖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財產利益損失。也就是說,賠償范圍至少為被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程序本可獲得的全部補償。 此前就有相關的判例指出,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堅持全面賠償原則,合理確定房屋等的評估時點,并綜合協調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方式、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補償方式、補償項目、補償標準,確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賠償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征收補償。 而且,在近期的兩會上,針對“全面賠償原則”的問題,就有法律專家呼吁通過修法擴大“直接損失”范圍,并考慮引入懲戒性賠償。 而針對法律專家的觀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于厚森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目前,涉房屋、土地征收行政案件總體呈現出案件總量大、涉眾性案件多、關聯性案件多、矛盾糾紛易激化等特點。對此,人民法院行政審判部門進一步強化對征收、補償及相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著力加強調解工作,更加注重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 但關于國家賠償范圍、標準的確定和落實,并不僅僅是行政強拆類案件所獨有,而是關涉整個國家賠償制度。對此,必須緊密結合實際,統籌考量受害人損失彌補、國家財力負擔、操作便捷性等多方面因素。一方面,現行《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是否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如何進行修改完善,還需要進一步分析論證。另一方面,行政審判要更加注重結合個案案情,通過合理界定“直接損失”范圍、科學選擇損失計算標準,準確認定賠償數額,既體現出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懲戒性,又有效彌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損失。 實踐過程中,雖然“全面賠償原則”在行政賠償案件中一直受到阻礙,且致使很多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也受到一定的損害。但不管怎樣的困難,凱諾律師還是想要告訴大家,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關乎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依法配合征收方拆遷的過程中,一旦發現征收程序不合法,征收補償不合理,或是遭遇到強拆、強征的情況,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理性的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