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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村委會扣留剩余土地補償費?土地征收中,女性權益該如何保護?时间:2021-03-18 阅读 “村委會認為我已經出嫁,不是本村村集體成員,不享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了,這是否合理”?河南的一位當事人咨詢凱諾律師說道。 在過去的幾十年里,雖然女性地位在持續的改善,但是近年來,女性權益屢遭侵害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遇上征地拆遷時,常有村委會以已經出嫁或是離婚為由剝奪女性的權益。 20多年前,丁女士與俞某結婚,其戶口也遷入了俞某所在村。但是多年后,雙方因感情破裂,離了婚。離婚后的丁女士沒有再婚,且戶口也一直在該村。但是此后,該村遇到了土地征收,為了拿到這筆補償款,丁女士多年之后又回到了村里。她看到公告欄上張貼著一張《分配方案通告》,其中第三條寫明“戶口在本村的離婚媳婦,至分配日時未婚嫁的,可享受xx萬元”。 隨后,丁女士申報領取。在辦理了一系列手續之后,村出納當場交付給丁女士一張面額xx萬元的現金支票,并表明先予支付一部分,余款到時等通知。但是過了許久,丁女士遲遲未等到領取剩余補償款的消息。于是,丁女士電話聯系了村出納,但是卻被告知剩余的補償款沒有了。 對此,村委會認為,“丁女士是離婚媳婦,并非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因此不享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 針對村委會的行為,丁女士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紙訴狀將該村村委會訴至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補償款。那么,丁女士能享有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嗎? 法院認為,“農嫁女”因戶口遷出其原戶籍村而不能享受原戶籍村的土地、分紅等福利,而嫁入村又因女方已離婚,雖然其離婚后仍將戶籍保留在嫁入村,但嫁入村往往對其區別對待,導致同村不同利,實則侵害了“農嫁女”享有的合法權益。 但是本案中,丁女士并未將戶口遷出,符合村委會所公布的《分配方案通告》條件,應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村委會未按方案內容執行,違反了村規民約,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征地補償款的權益。村規民約是村級管理的重要方式和載體,是村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行為規范,有助于推進鄉村基層治理。本案中,《分配方案通告》經過被告村民會議討論通過,代表了被告村集體的意思自治,且方案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當屬有效,被告應當按照《分配方案通告》執行。 最終,法院判決村委會支付給丁女士剩余土地補償費。 一般情況下,農村女性的土地權益被侵害,多是體現在出嫁、離異、喪偶等情況之時。但是即使是出嫁女,或是離異女,在土地征收過程中,也要依法保障她們應得的權益。關于女性權益保障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也都有涉及。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也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不光如此,在相關的裁判案例中也都有指出,行政機關在處理“外嫁女”的安置補償問題時,不能單純以婚姻或者戶籍情況作為是否給予安置補償的條件,而是應在綜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時,以其基本居住權益是否得到保障作為衡量和判斷的原則。 從上述內容中可以看出,結婚、離婚等并不能成為分辨婦女是否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標準。所以,即使婦女出嫁,在其未取得新居住地的承包土地退出原居住地時,仍應當享有同原居住地村民同等的權利,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被征收土地的婦女仍舊享有獲得補償款的權利。 因此,凱諾律師最后想要說的是,在實踐過程中,如果村委會以出嫁或是離異為由,對當事人不予土地補償費,那么當事人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