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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民子女系城鎮戶口就不能獲得全額補償?法院這么說了时间:2021-03-23 阅读 趙先生的房屋因合村并城被納入到了征收范圍內,但是在補償安置時,相關部門以其是外來人員購買房屋、且并非被安置人員為由,僅給趙先生安置補償150平方米的房屋。后來趙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具體的情況。 趙先生是鄭州市人。2015年,相關部門因村并城改造項目,發布了《拆遷通告》及《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相關部門人員實地測量后,確定趙先生房屋面積為xx平方米。經村民組、村兩委、鄉鎮政府人員簽字確認趙先生的房屋產權,并作出《房屋產權認定表》。趙先生房屋屬于合法有效宅院,戶口也在該村。但是在補償安置時,相關部門根據《xx村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規定,僅同意給趙先生安置補償150平方米的房屋。 可是趙先生認為,其并非是外來人員購買房屋,更不是一戶多宅,而是隨村整體搬遷時,以原來的宅院換來的新宅院,是標準的一戶一宅,相關部門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的合法權益。因此,趙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相關部門給予其因拆遷所應得的房屋安置面積xx平方米,以及搬家費、搬遷獎勵費、過渡費等。 相關部門辯稱,趙先生2009年將戶口從白銀市遷入該村,并非享受村民待遇。此次拆遷改造、經村、組、鄉三級認定,趙先生并非被安置人員。趙先生外祖母系城市招工將戶口落入該村,并取得一處宅基地,但是該宅基地在垃圾處理場改造時被占用,當時對該處宅基地上的附屬物給予了貨幣補償,但未收回老宅基地證。并且涉案宅院系趙先生母親在其外婆去世之后建造的,沒有宅基地證。因此,涉案宅院不能按照有效宅院進行安置補償。但是鑒于趙先生外婆的原因,可以給予其150平方米的安置,其余按附屬物進行補償。但趙先生要求按照有效宅院xx平方米進行安置補償,不符合拆遷改造政策。 法院審理過后,判決相關部門在60日內向趙先生交付安置房xx平方米,以及搬遷補助費、搬家獎勵費、過渡費等費用,對于涉案房屋三層以上附屬物參照當地發布的相關文件予以補償。 在法院都支持趙先生的情況下,相關部門卻不服判決,于是向最高院申請了再審。那么最高院會支持相關部門的再審申請嗎?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么認為的。 再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趙先生的案涉被拆遷房屋應當按照何種標準予以補償安置。本案中,趙先生戶籍遷入該村,早于拆遷改造項目指揮部通告中載明的日期,不應該認定趙先生屬于該村補償方案中的外來人員,且趙先生戶籍遷入該村的時間早于通告中截止日期6年有余,亦足以表明趙先生并非系因謀取拆遷補償利益才將戶口轉入該村。因此,相關部門應當要按照該村補償安置方案中的標準對趙先生進行補償安置。 而且,盡管趙先生和其母親在將戶籍遷入該村之前系甘肅白銀市非農戶口,但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及其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不能以趙先生和其母親在繼承時并非該村村民為由,否認趙先生和其母親對案涉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權。最終,法院駁回了相關部門的再審申請。 事實上,關于城鎮戶口子女是否可繼承農村宅基地的問題一直備受關注。不過,去年自然資源部就明確答復,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也就是說,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其子女戶口如果是城鎮戶口的話,也是可以繼承的,且在拆遷時也是可以獲得合理的拆遷補償。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在拆遷過程中,如果有村委會以其戶口不是農村戶口為不予補償時,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