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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億拆遷補償被不斷的壓低?律師揭開他們的套路时间:2021-03-24 【原创】 阅读 拆遷補償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征收方應當要盡最大的可能保障其合法權益。然而,實踐過程中,卻仍有征收方以各種理由降低被征收人應得的補償款。 福建某公司是由臺胞所投資,在十年前,有關部門因城市規劃需要,開始對當地部分土地及房屋進行征收,該公司在征收的范圍內。此后,征收方就補償事宜與該公司負責進行協商,并初步確定了1.2億元的總體補償。可是沒想到的是,在確認補償后,征收方又以各種理由不斷的壓低補償價格,該公司負責多次與征收方進行協商,但是雙方協商沒有實質性的結果。 于是,征收方就該公司的整體不動產依據收益法進行了評估,最終估值為8千多萬元。對于這樣的評估結果,該公司負責則認為非常的不合理,于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該公司在經過多方打聽之下,委托了凱諾律師事務所辦案經驗豐富的賈啟華主任律師全權代理。 賈啟華律師介入到該案件后,展開了一系列的調查、走訪,并且針對其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門欲收回該公司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賈啟華律師認為,該公司是通過了合法的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而且征收之時該公司正處于營業期間,距離合作經營期限尚有15年,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該公司不存在撤銷,遷移等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因此,相關部門不能單方面作出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決定。 另外,賈啟華律師還認為,相關部門采取的評估方式也不合理,土地的性質不應該影響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正常使用與價值,對于區位因素的考慮,應當采取比較法進行評估才比較的合理。最終,賈啟華律師以一封法律意見函,成功保住了該公司的億元資產。 房屋拆遷中,被征收人能獲得多少的補償往往與房屋評估有著很大的關系,如果評估機構非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或是評估方法不對,無論是企業拆遷還是住宅拆遷、商鋪拆遷,那么評估報告上的評估數額都會偏低。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評估辦法》中的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然而事實上,多數情況下,評估機構都是由征收方選定,那么,試想一下,在沒有尊重被征收人意見的情況下,直接由相關部門確定評估機構,那所作出來的評估報告怎么可能還會符合法律法規,怎么可能會合理?所以,當遇到評估機構并非是自己協商選定的情況時,作為被征收人,那么能做的就是及時的發現他們的違法之處,及時的咨詢律師,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外,對于評估方法的選用也格外的重要,評估方法不對,補償自然也不會太高。假如,你的房屋性質為住宅,可在評估時,評估機構人員偏偏采用成本法進行評估,那么,顯然就極為的不合理的。不過,采取什么樣的評估方法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總之,無論采取什么樣的評估方式,都應當要遵循合理、公平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