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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凱諾律師:拆遷評估時,這些話有沒有人告訴你时间:2021-03-25 【原创】 阅读 在征地拆遷中,無論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四規劃一計劃”,被征收人最關心的仍然是拆遷補償。常常有當事人咨詢凱諾律師說,自己家拆遷了,不知道補償標準是多少,關于補償標準,其實土地管理法及590號令中并沒有具體的規定,且根據法律之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都需要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因此,房屋拆遷評估環節與被征收人獲得的補償是否合理則有必然的關系,而且,房屋拆遷評估也常常作為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的依據。所以,對被征收人而言,要想獲得合理的補償,那么在房屋拆遷評估環節中就要提高警惕。下面,凱諾律師就告訴大家,拆遷評估中被征收人需要積極做的幾項事情。 一、評估機構的選定被征收人需要積極參與 上述內容說了,拆遷評估會或大或小的影響到拆遷補償,所以拆遷評估機構的選定被征收人需要積極的參與到其中,這也是法律明文賦予被征收人的權利。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第4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千萬不要覺得只要是評估機構,哪怕是征收方單方面選定的,也會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進行公平、公正的進行評估。 但事實上,并非如被征收人所想那樣,如果評估機構未經被征收人協商選擇,而是由征收方單方面決定的,那么評估報告上面的結果勢必不會如被征收人所愿。所以,為了能讓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一定要得視評估機構的選定這一程序,若發現評估機構并非由自己協商選定,當事人則可以拒絕他們入戶評估。 二、留意一下所選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 實踐中,很多被征收人可能覺得,既然評估機構都是自己協商選定的,那肯定是具備相應的資質,于是放心的讓他們入戶評估。不過對于初遇拆遷的人來說,還是要多留一個心眼,哪怕是自己協商選定的,也要讓他們出示一下相關的資質證件,比如營業執照,或是查一下是否具有評估被征收房屋的資質,如果沒有,或是不具備評估被征收房屋的資質,那么為了自己的權益也要積極的向有關部門提出來并及時更換評估機構。 三、對評估報告有異議要及時申請復核或鑒定 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的就分戶評估報告送達至當事人,若當事人對評估報告不異議,一定要及時的向當地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或是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上面我們說了,評估報告通常會作為對被征收人補償的依據,因此,在對評估報告不異議時,應當要及時的采取上述措施,這是法律賦予被征收人的權利,千萬不要一味的拖延,否則征收方可能會認為你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然后對你作出補償決定,限時讓你搬遷,雖然此時被征收人仍可以提起訴訟,但卻會錯過申請復核或是鑒定的機會。 總而言之,面對極為復雜的征地拆遷,只要被征收人積極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積極地參與到征地拆遷中的各個環節,那么才能將一切違法行為扼殺在搖籃里,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