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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居委會是否有權力拆除村民房屋?其拆除行為的法律責任由誰來承擔?时间:2021-03-29 阅读 強拆行為的發(fā)生,通常是在被征收人認為補償不合理而拒絕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xié)議的情況下,對于強拆主體,有的是鎮(zhèn)政府、有的是房屋征收部門,有的則是村委會、居委會。但是上述相關主體是否有權實施強拆呢?其實施的強拆應要由誰來承擔法律責任呢?下面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來告訴大家。 楚先生是濮陽市某村村民,在該村有房屋一處。2010年開始,相關部門作出關于城中村改造有關問題的批復,2012年6月,相關部門發(fā)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該公告里明確了征收范圍,且楚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圍之內。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居委會兩委研究,全體黨員與村民代表討論,制訂了《拆遷安置補償方案》。 隨后,評估公司對楚先生的房屋進行了評估。2016年6月,居委會向楚先生送達了住宅評估價值的評估結果,并通知楚先生七日內到居委會領取房屋拆遷補償款及過渡安置費,并在七日內將房屋所有財物搬離,過期將依法拆除。但楚先生認為補償不合理,于是沒有簽訂補償協(xié)議,也沒有領取房屋拆遷補償款。可因楚先生沒有簽訂補償協(xié)議,于是在同年7月初房屋被居委會委托的拆遷公司給強制拆除。 楚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律師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相關部門強拆其房屋的行政行為法。 法院審理認為,首先批復及公告內容能夠證明居委會城中村改造與土地征收是同時進行的。楚先生房屋被強拆是發(fā)生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但無論是城中村改造還是土地征收,在法律和政策上都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進行的,居委會和拆遷公司均不具有拆除或是清除地上附著物的職責,本案中的拆除行為雖然是居委會委托拆遷公司直接實施的,但從法律上應當視為委托,由縣級政府承擔法律責任,如不這樣認定,就會主張非法強制行為,也造成公民索賠的困難,同時還會影響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因此,拆除楚先生房屋行為的法律責任由區(qū)政府承擔。 另外,對于起訴期限,法院認為,楚先生房屋被強拆時外在的表現(xiàn)是居委會委托拆遷公告實施了拆除行為,在房屋被拆除前后,區(qū)政府、街道辦、居委會均未公示或告知楚先生拆除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在房屋被拆除之后,楚先生為尋求救濟曾以民事侵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不過民事訴訟裁定中也未告知楚先生救濟途徑,亦不能解讀出拆除楚先生房屋行為屬于行政行為。甚至在本案訴訟中區(qū)政府仍不認可是其組織或委托實施的拆除行為。在百般曲折之后,楚先生終提起行政訴訟,其權利救濟途徑可謂艱難。矛盾未得到實質化解,終是社會不和諧因素,對于當?shù)卣腿嗣穹ㄔ憾裕粦屖艿截敭a損失的公民救濟無門,雖然楚先生提起訴訟的時間較長,但不應該認定為是因其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最終法院判決確定相關部門強拆行為違法。 在征地拆遷中,無論是城中村改造、合村并鎮(zhèn)還是土地征收等項目,村委會、鎮(zhèn)政府、居委會均沒有權力實施征收,其更沒有權力強拆。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缎姓䦶娭品ā返谌臈l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 也就是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是土地征收、城中村改造的實施主體,即使是居委會強拆的,那么法律責任也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因此,在實踐過程中遇到村委會、鎮(zhèn)政府想一手遮天的組織實施征收,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是報警,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