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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違法拆除后,應該以誰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誰行為誰被告时间:2021-03-31 阅读 在征地拆遷中,因拒絕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而房屋被強制拆除的行為時有發生,房屋被拆除之后,多數被征收人都不知道是誰強拆的,想要起訴維權時也不知道要以誰為被告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的被征收人即使立上了案,提起了相關的行政訴訟,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也往往會因起訴對象不是適格被告而被法院駁回等,導致許多被征收人不是錯過了維權機會,就是起訴沒有得到實質性的結果。 而有的被征收人呢,雖然法院按照“推定原則”確認了強拆主體,但被征收人要想獲得合理的賠償,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這不僅讓被征收人失去了很多寶貴的時間,同時也讓法院出現激增態勢。最高院在近日接受采訪時就表示,一些當事人由于對法律不熟悉或者為了提高管轄級別,在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并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情況下,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列為被告,導致中級人民法院案件出現激增態勢,也導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有效救濟。 因此,為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能夠及時有效的得到保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發布了《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下面我們就具體來看一下新規中是如何來保障被征收人權益的。 違法建筑被強拆的主體應該如何認定? 根據該《規定》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責成有關職能部門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強制拆除行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具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職能部門為被告。 根據《城鄉規劃法》中的規定,城鄉規劃部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行為非法臨時建設進行查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了解到,針對違法建筑,在實踐過程中,一般只有鄉鎮政府、街道辦或是城管執法部門、城鄉規劃部門有權查處或是拆除,如果當事人以縣級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那么則是不可以的。 土地征收中,地上附著物、農村房屋等被強拆后的強拆主體如何認定? 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集體土地征收中強制拆除房屋等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除有證據證明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具體實施強制拆除等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就是說,如果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在沒有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后,地上附著物、樹苗或是莊稼被強征、強拆了,被征收人提起訴訟時,有明確的證據能夠證明是鄉鎮政府或是街道辦等部門實施了強拆、強征行為,那么被告應當要為上述相關的部門。 如果沒有強拆決定,也沒有任何部門承認強拆行為是其所為時,那么強拆主體則可以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國有土地征收中,房屋被強拆后如何認定強拆主體? 根據《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經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具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的強制拆除房屋等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 也就是說,在國有土地征收補償案件中,被征收人與征收方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一般只能由相關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補償決定,在沒有履行補償決定時,相關部門就作出強制拆除決定,且拆除了被征收房屋,此時被征收人提起訴訟的,應該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如果沒有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房屋就被強拆,那么,在沒有人認領或是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具體實施機關的情況下,則可以啟用強拆主體推定原則,確認強拆主體。 凱諾律師最后提醒大家,征地拆遷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在房屋被強拆后,不論知不知道強拆主體,有沒有確鑿的證據,被征收人都要及時的咨詢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千萬不要以不知道是誰強拆的就放棄維權的機會,只要被征收人提起訴訟,那么法院一定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強拆主體,維護被征收人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