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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拆遷補償標準出來了,我該不該簽字?时间:2021-04-01 【原创】 阅读 老百姓在征地拆遷中過程中,關注的焦點往往是補償,但相關部門在公布補償標準之后,他們對這一標準是否合理,完全靠自己的主觀意識來辨別,比如征收方公布的拆遷補償標準與自己心中的標準沒有太大差距,于是就認為該補償標準是合理的,而有的是看到別的被征收人都簽了協(xié)議,所以也就認為該補償標準是合理的,也與征收方簽訂了安置補償協(xié)議。 但補償究竟是否合理,還有沒有可能獲得更高的補償,并非憑被征收人的憑空臆測就能提前知曉或是獲得的,而需要被征收人及時的了解究竟什么樣的補償標準才是合理的。這里,凱諾律師奉勸大家,千萬不要盲目的跟風,看到別人也簽了,就認為自己的補償是合理的,也就簽了補償協(xié)議,否則會對自己極為的不利。 一般而言,在征地拆遷中我們會遇到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征收。雖然同為征收,但是征收補償標準及所依據(jù)的法律規(guī)定都是不一樣的。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據(jù)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據(jù)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的法規(guī)政策。 集體土地征收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nóng)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nóng)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nóng)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征收方公布安置補償方案之后,首先要看該方案中的補償項目是否完整,是否有安排被地農(nóng)民的社會保障費用(這一項補償,在實踐中常常被忽略)等,如果補償內容不完整,那么被征收人最終獲得的補償肯定是不合理的。 其次,要看補償標準是否符合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即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如果拆遷補償遠遠達不到上述原則,也就是說拆遷之后的生活水平還不如拆遷之前的生活水平,那么該補償標準是否合理,該不該在拆遷協(xié)議上面簽字就有待商榷和考慮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而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chǎn)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就是說,對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一般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邊的市場價,如果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在一萬元左右,那么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也應該要在這個范圍內,這是認定補償標準是否合理的大前提。 當然了,具體的補償標準仍然需要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評估確定,對于其他補償內容的補償標準則需要根據(jù)當?shù)氐牟疬w政策確定。但是,總體的補償若明顯有失公平,明顯無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那么該補償標準是否合理也需要重新審查一下。 總之,凱諾律師要說的是,在對補償標準有異議,認為不應該簽訂補償協(xié)議時,一定要堅定自己的內心,別盲目的跟風,別輕易的相信別人的甜言蜜語簽訂補償協(xié)議,及時的咨詢拆遷律師,及時的止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