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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若非這種的拆遷,需承擔賠償責任时间:2021-04-01 【原创】 阅读 強拆在征地拆遷中非常的常見,幾乎每個拆遷項目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都會對因補償不合理而拒絕簽訂補償協議的個別被征收人進行強拆或是強制清除地上附著物。不過,在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見到的強拆行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其中只有少部分的強拆行為是合法的,而絕大多數的強拆行為是不合法的。 一般而言,合法的強拆,即司法強拆,是需要向法院申請的。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為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或是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確時,征收部門首先要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然后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被征收人要是在作出補償決定后,沒有簽訂補償協議或是搬遷,且也沒有提起相關的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相關部門下發履行補償決定書催告書后,仍然以各種理由拒絕搬遷時,那么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拆除房屋。 一旦征收方收到了法院準予執行的裁定書,那么這就意味著強拆行為是合法的,且也意味著被征收人的房子要保不住了。 當然了,法院也不能隨便的就準予征收方強拆被征收人房屋。一般情況下,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后,通常會以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等形式,對征收方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在審查之后,才會作出準予強制執行裁定。 對此,凱諾律師要說的是,被征收人在對補償方案或是補償決定有異議的情況下,要想避免房屋被合法強拆,一定要把握好維權時間,及時地在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然了,如果實踐過程中的強拆行為是沒有經過法院準予的,即征收方在沒有作出補償決定,且也沒有法院強制執行裁定書的情況下便強拆了房屋,那么這是不合法的強拆行為。 被征收人在遇到這種情況時,首先要對強拆行為拍照、錄像或是收集其他的相關證據,然后及時的提起訴訟,確認他們的強拆行為違法,并主張因強拆給自己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被征收屋房價值的損失、損壞屋內物品的損失、裝修、安置補助費、停業停業損失費等。 對于賠償標準,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中指出,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堅持全面賠償原則,合理確定房屋等的評估時點,并綜合協調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方式、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補償方式、補償項目、補償標準,確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賠償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征收補償。 最后,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也并非所有的司法強拆行為都是合法的,如果相關部門在執行法院準許的強制拆除令的過程中,未對被征收房屋內的物品進行保存,也沒有通知被征收人,導致其室內物品大量損壞,那么其行為也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相應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