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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拆遷不給拆遷補償要干等?提醒大家可以這樣做时间:2021-04-02 【原创】 阅读 土地征收、房屋拆遷中,補償款到沒到被征收人手中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到了那么一切都好說,交出土地或房屋,避免了拆遷糾紛,或讓大家對堂公簿?墒聦嵣希趯嵺`過程中,補償款遲遲到不了被征收人手中的情況常常發生,有的則是直接不予被征收人補償款,這對被征收人來說就如晴天霹靂一樣,不僅失去了土地、房子,到最后還沒有得到一分的補償,身無可居,這種事情無論放在誰的身上我想都會非常的痛苦。 在《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征收集體土地的,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睹穹ǖ洹返诙偎氖龡l規定,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也就是說,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時應當要及時的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及時的安置被征收人,然而現實中卻恰恰相反。那么,面對征收方遲遲不予補償,或是不給任何補償的情況,作為被征收人要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拆遷律師整理出了以下幾點建議。 一、對于遲遲不予補償的 一般當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時,通常都會簽訂一份一式兩份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拆遷協議里會明確具體的補償數額、安置房位置、朝向、交付安置房時間、給予補償款時間、違約責任等。如果征收方違約不履行補償協議,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等相關的法律規定,要求征收方繼續履行補償職責。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問題的規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結合原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被告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無實際意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也就是說,政府征收拆遷的,在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后,以各種理由遲遲不給付補償款時,被征收人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補償款,承擔違約責任以及補償金的利息。 二、對于不予任何補償的 對于不給任何補償的情況,一般主要是因被征收房屋是違法建筑。《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但是,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的是,不是所有的無證房屋都是違法建筑,而且,是不是違法建筑也不能僅憑沒有證件就可以認定,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從而進行認定的。因此,征收方一律將所有未辦理相關手續,未辦理房產證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因歷史遺留的問題導致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話,那么不僅征收方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筑,而且還要給予相應的拆遷補償。 對此,被征收人在實踐過程中,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切勿輕信征收方的話,否則會對自己非常的不利。 凱諾律師最后要說的是,征地拆遷應當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所以在補償款沒落實到位之前,被征收人最好不要提前交出土地或是房屋,也不要提交搬離被征收房屋,以免沒有地方可居住,同時在遇到征收方違約時,那么記得要及時的通過法律途徑,依法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