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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導致延遲補償?最高院:訴訟行為并不阻礙及時作出補償決定时间:2021-04-21 【原创】 阅读 征地拆遷過程中,許多被征收人遇到的拆遷都是民生工程,都是因公共利益開展的拆遷項目。一般而言,因公共利益展開的征收項目在具體實施時,應當要盡最大可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然而,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即便是這種民生工程,或是因公共利益展開的拆遷,都多多少少的存在著各種問題,如征收方不依法履行補償職責,不及時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不及時作出補償決定導致補償不合理等。 想必大家都知道,拆遷補償是以時間點為標準來講算的,以什么時間點計算補償則關系著被征收最終能獲得多少的補償款。所以,在拆遷范圍確定后,征收方應當要盡快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應依法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并及時的將評估報告送達給房屋征收部門,同時房屋征收部門也應當要及時的將分戶評估報告依法送達給被征收人。 收到分戶評估報告后,若被征收人對此報告有異議,那么還有充足的時間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或是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當然了,如果被征收人仍然對補償不滿意,仍然沒有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那么征收方應當要及時的根據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根據《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中的第二十六條規定,原則上應當在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內作出補償決定,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無正當理由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一般宜在一年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或者作出補償決定。可是,實踐征收過程中,卻常常有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后,卻一味地拖延,遲遲不作出補償決定,有的甚至是三年、五年后才作出補償決定,F如今,房價是一天一個樣,每天都有變化,那么,征收方還依照三年前的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是否合理呢?下面,我們通過最高院的一則案例來告訴大家 周女士是吉林省人,當地因規劃需要將其房屋納入到了征收范圍內,但是周女士認為,此次征收存在諸多不合法行為,并且補償也非常的偏低,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便沒有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事隔三年后,征收方對周女士作出了補償決定,但周女士對補償決定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撤銷補償決定。 一審法院駁回了其的訴求,但是二審法院支持了周女士的訴求,撤銷了補償決定,責令市政府就補償問題重新作出處理。但市政府對二審判決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作為評估時點,其已在有效期內的評估報告單作出被訴征收補償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二審法院認定以二審判決生效時作為評估時點沒有法律依據,其次,房地產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報告單的時間晚于其他評估報告作出時間,系周女士不斷訴訟導致的,其不存在過錯,而且原審庭審時,房屋價格沒有明確的上漲、房屋補償款已經提存,由于周女士訴訟導致遲延領取補償款,調換房屋仍可選擇,未損害周女士利益。 對此,最高院認為,對絕大多數的被征收人而言,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評估價格作為補償基準,能夠體現公平合理補償原則。但實踐中,過分遲延補償可能會使被征收人獲得公平補償的權利難以獲得保障,如果征收主體不能對此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重新選定評估時點。本案中,市政府于2015年12月就發布了征收決定,但是直到三年后,房地產評估機構才以2105年為評估基準日出具評估報告,市政府于2018年12月作出補償決定,可是評估時點和補償決定作出時間距離征收決定公告日已經三年,倘若還以三年前的標準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那么,顯然有違公平、合理的原則。 另外最高院還認為,本案中,市政府主張延遲補償應歸咎于周女士的訴訟行為。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征收決定作出之后,征收主體應當盡快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啟動評估程序。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征收主體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不接受的,可以依法提存。據此,周女士的訴訟行為并不能阻礙市政府及時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固定補償安置內容。 最后,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征地拆遷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在補償無法達成一致時,征收方應當要及時的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而非置之不理或是一味地拖延,后又將問題歸咎于被征收人,并且又以幾年前的補償標準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這顯然違背了相關的法律精神。因此,當被征收人遇到這種情況時,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