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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律師:土地征收沒想的那么簡單,需要經過這幾步时间:2021-04-23 【原创】 阅读 修建高鐵、修建地鐵、高速公路或是飛機場、水利工程等,通常都需要占用到集體土地或國有土地。不過,不論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并非想占用就能占用的,哪怕是因公共利益建設的需要,也要遵循《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不能違背相關的法規政策精神,更不能與法律政策背道而馳。 然而實踐過程中,一些城市在發展的過程中,為了盡早的完成征收項目,常常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就開始占用百姓的土地施工建設,這種行為其實是嚴重的違法行為,這不僅僅會損害到百姓的利益,同時還會給社會帶來一些不利影響。下面呢,我們就以集體土地征收為例,結合《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為大家說一下合法的征收都需要經過哪幾步。 1、首先項目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情況下,只有因公共利益展開的項目才能征收集體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那么,哪些項目是屬于公共利益的范疇呢?這在新《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確規定,比如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項目;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危改房改造、棚戶區改造等);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項目等。 2、其次要辦理農轉用地審批手續 不過,在項目具體實施之前,征收方還需要辦理農轉用地審批手續,如果沒有辦理農轉用地審批手續就擅自占用土地開始建設,那么這就屬于違法占用土地行為。如果占用面積超過了法律中規定的面積,可能還會被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所以,在用地之前,千萬別打著公共利益的名號就非法占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行為,避免被追究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土地管理法》四十六條規定,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3、項目要符合相關的規劃和計劃 一般而言,土地征收還需要看項目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等。對于成片開發的項目,還要看是否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如果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那么則可以獲得相關的批復文件。但是政府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必須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控制指標范圍內,否則項目仍然會受阻。 4、土地征收需要國務院、省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六條規定,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也就是說,土地征收的批準,并非是想讓誰批準就能批準的,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要經過國務院的批準,并且其他土地若涉及到的面積較大,也需要國務院進行批準,如果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或是違反法律法規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那么不僅批準文件無效,而且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還會受到一定的處分。 最后,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土地征收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且也影響著國家的發展及利益。所以一定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依法審批,依法保障農民的權益,只有這樣才能促進征收。當然了,如果實踐過程中,有被征收人發現征收方未取得審批手續,或是發現有少批多占的情形,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依法、理性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