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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行為確認違法后,一定要注意這個期限,否則一分賠償都沒有时间:2021-04-26 【原创】 阅读 在土地征收或是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難免會遇到因補償偏低而拒絕與征遷方簽訂補償協議后遭到強拆或強征的情況。被強拆、強征之后,有部分被征收人的法律意識和維護權益意識比較高,所以會在第一時間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強拆或強征行為違法。按理說,在確認違法拆遷行為違法之后,被征收人應當要及時地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賠償。 但是實踐過程中,卻常有人在強拆行為或是強征行為確認違法之后便置之不理了,有的被征收人壓根就不知道強拆之后還有申請行政賠償這一碼事,等過了幾年才向有關部門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的訴訟請求。那么,確認強拆行為或是強征行為違法的幾年后才起訴申請行政賠償,法院是否會支持被征收人的訴求呢?下面我們通過貴州省高院的一起案例來為大家說一下。 陳女士的土地被納入征收范圍后,因未與征收方就土地征收安置補償協議達成一致意見,征收方便于2014年4月組織人員將陳女士的土地實施了強制征占。隨后,陳女士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征收方強制征占其土地的行為違法。后來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強制征收陳女士的土地行為違法。 但是在確認強征行為違法后,陳女士并沒有及時的申請行政賠償,而是在2019年4月才向有關部門申請了行政賠,在相關部門沒有支持陳女士的情況下,陳女士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征收方賠償其每畝每年土地經濟損失xx萬元。但一審法院駁回了其的起訴。 陳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陳女士在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單獨申請賠償,應當在確認違法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行使此項權利,其于2019年4月向有關部門提出賠償申請,已經超過國家賠償時效。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的規定,陳女士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存在國家賠償時效中止的情形,故陳女士提起本案訴訟確已超過國家賠償時效,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另外,本案中陳女士主張本案應當適用二十年訴求時限,但是本案系強征行為違法后單獨申請賠償的案件,所以,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國家賠償時效。因此陳女士主張應當適用的二十年訴求時限,系《行政訴訟法》中因不動產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的起訴期限,不適用本案的行政賠償案件。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陳女士的上訴。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房屋被強拆或是土地被強征之后,除了要及時的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強拆或強征行為違法之外,同時還要及時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的訴訟請求。一般而言,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于不賠償決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不過,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從《國家賠償法》中的規定來看,申請行政賠償的時效一般只有兩年。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把握好這個時間,千萬不要拖延,也不要等著讓征收方主動找你談賠償的事情,否則一旦過了這個法定期限,即使強拆行為確認違法了,那么到最后也有可能會因錯過兩年申請行政賠償的期限而拿不到一分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