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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司法解釋时间:2021-04-26 阅读 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將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精神損害賠償是體現憲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一項重要制度。2010年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條款,實現了國家賠償制度的重大發展。 2014年7月,最高法制定了《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為更好地發揮國家賠償審判職能作用,最高法對原有《意見》進行了細化、修改,制定了《解釋》。那么該《解釋》中又有哪幾個亮點呢?下面我們就結合該《解釋》中的內容來為大家說一下。 一、擴大了精神損害的認定范圍 《解釋》在“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范圍方面有所擴大。根據《解釋》規定,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7條情形,依法應當賠償的,一般可同時認定致人精神損害。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2、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提高了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標準 《解釋》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酌定(《意見》規定為35%以下),同時規定具有后果特別嚴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 當然了,《解釋》同時還規定了,認定精神損害有違公序良俗的,可不認定存在精神損害,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后果的發生或者擴大存在過錯,可酌情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這體現了司法裁判行為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引領和導向作用。 三、明確了精神損害認定的客觀標準 《解釋》從侵權行為的具體形態入手,結合國家賠償審判經驗,以及社會公眾普遍認知,首次以列舉的形式對“致人精神損害”和“造成嚴重后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規范,這樣一來,則可以更好地指導法官準確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四、精神損害的責任承擔方式參考了民事精神損害賠償有關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從上述內容來看,《解釋》參考了民事精神損害賠償有關規定,同時結合國家賠償審判實踐,對此進一步細化,既體現了法律適用的精細化,也增加了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