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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占,違法拆除村民房屋,限期交出土地決定書被確認違法时间:2021-04-27 【原创】 阅读 未批先占是土地征收過程中非常普遍的一種現象。實踐過程中,個別征收方為急于完成征收工作,便會在未拿到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強行施工占用土地,強制清除地上附著物、青苗等。安徽的楊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 因道路交通建設工程用地的需要,2015年4月,市政府發布了《擬征收土地公告》,并同時發布了《征收土地補償方案》。楊女士的房屋也在該征收范圍內。隨后,市政府向村委會支付了占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2015年9月,市國土分局同村委會簽訂了《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同年10月,市政府向楊女士下發了《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書》,責令楊女士兩日內騰空房屋并交出土地。 但楊女士認為該《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書》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便沒有在兩日內搬遷,可讓楊女士沒想到的是,相關部門為急于完成征收工作,便組織人員強制拆除了楊女士的房屋。隨后,楊律師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了辦案經驗豐富的凱諾律師。 隨后凱諾律師向有關部門郵遞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希望相關部門可以公開此次城市道路建設征地的相關批文材料,并從收集到的材料中發現,此次征收尚處于審批過程中。對此凱諾律師斷定此次征收土地的行為是存在程序違法的情況。在凱諾律師的指導下,楊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市政府作出的《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書》。 在審理過程中,市政府企圖“全身而退”,但這樣的小伎倆沒能逃過凱諾律師的“法眼”。最終在凱諾律師的幫助下,法院確認市政府作出的《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書》違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點,一是市政府作出的《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書》是否可訴;二是《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書》是否合法。 針對第一點,凱諾律師認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書》是針對楊女士作出的,但是該《通知書》中明確對楊女士設定了義務,對楊女士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質性影響,而且該《通知書》對外單獨產生了實際影響,因此具有可訴性。 第二點,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作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的決定時,應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并已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了征地行為,只有在被征收人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以及拒不交出土地,對征收工作產生嚴重影響時,才可以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但在本次征地行為中,相關部門的征地行為尚未進行完審批程序,未獲得有關機關的批準,因此,該《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書》的行為違法。 實踐中,不論是哪種形式的未批先占都是不合法的。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修路、修高鐵等項目,可以征收集體土地,但是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也就是說,只有在獲得了相關的審批文件,即征地批復之后,征收方才可以具體的實施征收行為,否則征收行為即違法。依法征地,陽光征地,才能進一步的促進征收工作,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實踐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了未獲得征地批復文件就強制清除地上附著物、青苗或是拆房的情況,一定要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對現場進行拍照、錄像。然后通過舉報、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