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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違法拆除房屋后,被征收人有權獲得這些賠償时间:2021-04-28 【原创】 阅读 當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因補償事宜未協商一致而未簽訂補償協議時,征收方通常都會為急于完成拆遷工作,采取斷水、斷路、封路等措施逼迫被征收人盡快搬遷,或是以違法建筑的名義對被征收人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 但是,在未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未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征收方的這種強拆行為顯然是不合法的。那么面對房屋被夷為平地的情形,在向法院起訴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后,被征收人可以先向有關部門申請賠償,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的訴訟。那么被征收人應該可以獲得哪些賠償呢?行政機關應以什么方式對被征收人進行賠償呢?賠償標準是什么呢? 一般而言,在賠償案件中,支付賠償金以及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均是國家賠償的賠償方式。被征收房屋如果被依法拆除,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或者是就近地段選擇類似房屋予以產權調換。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對于違法強拆被征收房屋的損失,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關于“直接損失”的理解,從最高院發布的指導案例中來看,不僅包括因違法強拆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補償利益,如產權調換安置房、臨時安置費等。 因此,實踐過程中如果征收方只給予某一項賠償,或是只給被征收人某一種補償方式,那么則是不合法的,是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而且對因強拆造成房屋損失的賠償,應當要填平補齊被征收人受損的財產權利為限。也就是說,如果實際賠償過程中,房地產市場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比如此前是三、四千一平,后來上萬一平,那么這時就需要重新確定合理的賠償時點。 最高院曾說,關于賠償,既要確保當事人能夠購買與之前相當的房屋,又要考量其他被征收人的補償利益,維護政策的連續性和社會的穩定性。 凱諾律師此前就代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最終將案件發回重審。 林先生是福建省人,2012年,相關部門作出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文件,同意征收林先生所在村旱地0.39公頃、園地4.7272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5.6952公頃及其他農用地0.317公頃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同年,當地有關部門向市國土資源局發出關于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同意征收上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并按規劃用途使用。 隨后,相關部門發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一個多月后又發布了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但是林先生認為補償不合理,便沒有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但是讓林先生沒想到的是,林先生的房屋被違法拆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林先生自行起訴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并提出了國家賠償,但是一審法院按照關于同意改造工程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復的標準計算房屋補償價值,但這導致林先生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隨后林先生委托凱諾律師提起了上訴,最終在凱諾律師的幫助下,二審法院判決一審法院對林先生房屋被拆除的賠償,一律按一百多元的標準進行賠償不合理,并發回重審。 事實中,在實際生活中,類似于林先生這樣的情況非常的多,可這種行為嚴重的損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這種情況時,除了要及時的搜集相關的證據材料,還要及時的通過法律途徑來主張因違法強拆給自己合法財產造成的損失,避免讓自己在征地拆遷中吃不必要的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