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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征收決定的征收行為是否合法?律師:有違法之嫌!时间:2021-05-10 【原创】 阅读 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無論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需要嚴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依法進行征收。然而實踐中,卻常有征收方為了節省時間,在沒有作出補償決定或是補償安置方案的情況下就開展征收工作。那么,征收方的這種行為是否合法呢?被征收人在遇到這種情況時應該要怎么辦呢? 其實,我們經常反反復復地就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可能遇到的一些拆遷問題進行講解,其中包括征收程序問題,征收補償方面的問題等,今天我們就再來溫故一下。 征收必須要有征收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九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必須要有征收決定,并且要進行公告、項目必須要符合上述規劃和計劃,如果征收方沒有作出征收決定就具體實施征收行為,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則意味著征收行為不合法。此時,被征收人可以拒絕征收。 房屋征收決定及其公告標志著拆遷項目正式啟動,所以,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后應當要及時的進行公告。且公告中還應當要載明征收范圍、征收時間、征收部門及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等投訴、監督電話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作為被拆遷人,在面臨房屋拆遷時,一定要盡可能的了解與拆遷相關的政策及法律法規,及時地了解補償原則及征收程序,只有這樣才能在征地拆遷中避免錯失合理的拆遷補償。 另外,被征收人還需要記住一句話,就是“無公告,不征收”。也就是說,在征地拆遷中,如果被征收人沒有看到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或是補償方案公告,征收方便直接與自己溝通補償事宜,或是直接拿著拆遷協議讓自己簽,那么絕大多數是不合法的,此時呢,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補償協議。 對征收決定不服可復議或訴訟 當然了,如果征收方作出了征收決定,但是征收方并未告知被拆遷人對房屋征收決定的救濟期限和途徑,或是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規定等,那么被征收人仍然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不過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期限 1、申請復議期限是60日!根據《行政復議法》中的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提起行政訴訟期限是6個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