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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凱諾律師:征地拆遷補償是否合理,就看這四個評估環節有沒有做到位时间:2021-05-17 【原创】 阅读 征地拆遷中,尤其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在確定補償標準之前,都需要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這不論是對被征收人來說還是對征收方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因涉及到被征收人及征收方雙方的利益。所以評估需要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 與此同時,被征收人也需要格外注意房屋評估環節,一般情況下,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直接影響著被征收人的拆遷補償。因此,從選定評估機構環節開始,被征收人就需要積極主動的參與到其中。那么,既然評估報告關系到我們的拆遷補償,我們怎么樣才能知道評估報告是違法或是不合理的呢?可以從以下幾點來判斷。 1、評估機構是否是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從上述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評估機構不是由征收方單方面選定的,而是需要由被征收人進行協商選定,只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那么才可以通過少數服從多數或是抽簽等公平、合理的方式選定。 實踐中,如果評估機構是征收方自己選定的,且沒有經過被征收人的同意,甚至是被征收人壓根就不知道,那么這顯然是違反了上述規定,剝奪了被征收人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 在遇到這種情況時,那么建議被征收人,可以在知道以后及時地向有關部門反映,或是通過法律途徑,要求重新對房屋進行評估 2、評估方式是否有利于被征收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如果被征收的房屋性質為住宅,那么按照上述中的法律規定,應當選用市場比較法是對被征收人較為有利的。 不過實踐過程中呢,常有征收方基于被征收人不懂法,不懂拆遷規則,為降低征收成本等,選用成本法或是其他不利于被征收人的評估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那么很明顯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所以,被征收人如果發現評估機構相關人員所選用的評估方法根本不利于自己時,一定要及時地提出自己的意見,避免等到一發不可收拾的局面。 3、評估時點是否合法 其次還要看評估時點是否有利于被征收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這句話應該不難理解,就是如果相關部門是于今年1月1日發布的征收決定公告,那么評估時點也應該是這個時節。但是,如果征收決定公告日、簽訂補償協議日或者作出補償決定日、強制搬遷日以及實際支付貨幣補償金日之間差距較大,尤其是如果確定并支付貨幣補償金時點明顯遲延于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征收決定公告時點),那么則難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貨幣補償金能夠購買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無法體現公平補償原則。 因此,實踐中若征收方未將評估報告(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及時送達給被征收人,或是未及時地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那么這個評估時點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重新選擇。 4、評估是否有實地考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因此,在實踐過程中,如果評估機構相關人員在沒有實地考察的情況下,便作出評估報告,那么這份評估報告顯然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若相關部門送達上門,那么被征收人可拒絕簽收,然后通過法律途徑來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