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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違法建筑被拆除后,看律師如何確認行為違法时间:2021-05-18 【原创】 阅读 在我們的日生活中,違法建筑也是大有存在的,但有的是“真違建”有的則是“假違建”,尤其是在遇上征地拆遷時,常有征收方為了低成本征收或是盡快完成拆遷工作,便會將被征收人有證、無證的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筑”,且對其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當事人在xx期限內自行拆除,或是在沒有任何文件的情況下強制拆除房屋,以達到征收的目的。但不論是征收項目還是查處違法建設行為過程中,相關部門在拆除時也應當要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進行,避免給當事人合法財產造成損害。 然而實踐過程中,能夠真正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卻沒幾個。但出現這種情況時,好在并非所有的當事人都會置之不理或是產生消極的念頭,還是有絕大多數的當事人會通過法律途徑來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凱諾律師是怎么通過法律武器,確認相關部門強拆行為違法的。 劉先生是河南省平頂山人某村村民,其在該地有一處宅基地及房屋。2018年4月,相關部門在未出示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將劉先生的房屋強行拆除。 劉先生認為,相關部門在沒有經過自己同意的情況下,便對其的房屋采取拆除的行政強制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委托了凱諾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在凱諾律師的指導下,劉先生一紙訴狀將相關部門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相關部門對其房屋所實施的行政強制行為違法。 庭審中,相關部門辯稱,劉先生的房屋不是由其組織和實施的。相關部門對劉先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8條的規定報送了平頂山有關部門,由有關部門責成街道辦事處予以拆除。劉先生誤將其作為拆除行為人,并把其作為本案的訴訟被告是適用主體錯誤。 而凱諾律師針對本案作出了如下判斷: 01 相關部門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本案中,相關部門是有關部門設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執法機關,其享有對其轄區內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具有相應執法主體資格。 而且相關部門向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中所載明其對劉先生房屋作出確認違法建筑處罰決定的系列前續行政行為、拆除房屋前該相關部門下發的其機關擬組織實施強制拆除的公告等行為相互印證,所以,可以確認相關部門為本案所訴的實施強拆行為主體。 02 拆除時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然而本案中,相關部門在拆除時,并沒有依法告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任何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濟權、聽證權、陳述和申辯權等,并且沒有依法履行制作現場筆錄等程序,這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屬程序違法。 最終,在凱諾律師的努力下,法院判作出如下判決: 對劉先生主張確認被告xx部門對其坐落于平頂山市xx村后的房屋所實施的行政強制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相關部門主張其不是本案劉先生房屋拆除行為人,原告所訴主體錯誤說法,因未提供有效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其主張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相關部門對劉先生坐落于平頂山市xx村房屋所實施的行政強制行為違法。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大家在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或是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時,千萬不要慌張,也不要消極,更不要與對方發生肢體沖突,可以先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讓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幫助自己確認強拆行為違法或是撤銷限期拆除決定書,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