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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自然資源局拆除村民養殖圈棚后,被法院判決違法 理由是這個!时间:2021-05-24 【原创】 阅读 “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建設的違法建筑,土地管理部門就可以隨便拆嗎”? 生活中常會有一些違法建筑的存在,但即使是違法建筑,也不能想怎么拆就怎么拆的,必須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否則該拆除行為就是不合法的。 羅先生是寧夏某村村民。2010年因生態移民政策羅先生搬遷至xx縣移民搬遷房。 2010年,村民委員會作為甲方與羅先生簽訂《協議書》,從協議書中了解到,羅先生通過抓鬮所得到的房屋在溝沿邊上,但是因房屋地理位置特殊,羅先生堅決不同意,后來經過協商,村委會決定將該房屋后的一處空地無償給羅先生使用,以此作為該房屋在溝沿邊上的補償。 2012年8月,因建橋需要征收羅先生地皮,經過雙方協商,在征用土地后,管委會為羅先生無償提供住宅院落一處。2013年,村民委員會又與羅先生簽訂了一份協議書,該協議書中載明,在修橋時,將羅先生位于溝沿邊的房屋拆除用于修建道路,并且雙方達成協議,在房屋拆除之后,可將溝沿邊北面的一處坑作為房屋的補償給羅先生永久性使用。 2013年9月,國土資源局與羅先生父親簽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拆遷協議》,并將補償款xx萬元轉入羅先生父親的賬戶中。 2016年12月,國土資源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羅先生父親限期拆除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將xx畝土地收歸村集體所有。并對羅先生非法占用其他草地,按每平方米2元給予處罰。后羅先生經過法律程序,撤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相關部門作出的復議決定書。 但是在2018年12月,國土資源局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中認為羅先生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在搬遷房后非法占用土地建養殖圈棚、房屋等,并責令羅先生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補辦養殖圈棚的相關用地手續,對羅先生新建養殖圈棚的xx平方米土地,每方米處以2元的罰款...后又于2019年6月拆除羅先生所建的養殖圈棚。 羅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向凱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反饋了具體的情況,并委托了凱諾律師代理此案。隨后,凱諾律師指導羅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管委會、自然資源局拆除其養殖圈棚及房屋的行為違法。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管委會、自然資源部拆除羅先生房屋、養殖圈棚的行為是否合法。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房屋拆除不能隨心而欲,即使是違法建筑,相關部門也應當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依法拆除。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35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且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行政強制法》第36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強制法》第37條規定,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也就是說,相關部門在強制拆除之前,必須要以書面的形式催告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相關權利,經過催告后,如果當事人仍然沒有履行,那么相關部門還需要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后,若當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話,那么,相關部門才可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但是本案中,縣政府在沒有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未履行催告、未進行公告、未告知羅先生陳述權、申辯權以及救濟權的情況下,即組織管委會和自然資源局強制拆除了羅先生房屋及養殖圈棚,明顯違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羅先生合法的權益。 最終,在凱諾律師的幫助下,法院判決確認縣政府拆除羅先生房屋及養殖圈棚的行為違法。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不論是什么情況下,在遇到這種情況時,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保存好相關的證據,依法、理性的采取法律措施確認相關部門的強拆行為違法,避免吃一些啞巴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