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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養豬場遭違法強拆當地法院判賠86萬,最高法提審后賠償翻倍5月19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第三批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據悉,該批案例均系最高法再審、指令再審、提審或者復議的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執行和國家賠償等領域。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發布的7個典型案例中,包括一起村民養豬場遭遇違法強拆的行政賠償案。經最高法提審后改判,村民獲賠數額由86.4萬余元變為169.1萬余元,賠償爭議得以化解。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鋒就此案回答記者提問時說,切實維護涉農產權主體和農民的合法產權利益,是人民法院服務鄉村振興、維護農民權益的應有之義。 ▲發布會現場 租地經營養豬場遭違法強拆 最高法提審后村民獲賠翻倍 據最高法通報的案情顯示,2012年羅某明等五人成立某合作社,取得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2013年,該合作社與某村民小組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租用約6畝土地建造豬欄舍及其他附屬設施,進行生豬養殖經營。 2015年,羅某明等五人根據環保部門要求,對養豬場進行整改,建設相關的水污染防治設施并于同年7月投入使用。2015年8月26日,在未經上述環保部門驗收的情況下,某綜合行政執法局以養豬場屬違法建筑為由,未作出任何處理決定并告知羅某明等五人相關權利,便對養豬場及相關附屬設施實施了強制拆除。 最高法在通報中介紹,在生效判決認定被訴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情形下,本案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某綜合行政執法局應就強制拆除行為造成的損失對羅某明等五人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為1802439元,二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為864984元。最高法提審后,對直接損失的范圍進行明確界定,并逐一計算和認定養豬場被強拆所遭受各項損失,依法扣除未實際遭受的損失和因再審申請人過錯導致的損失,對羅某明等五人合理的再審主張予以充分考慮和支持,最終判決某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賠償羅某明等五人1691788元,一次性化解賠償爭議。 村民因信賴行政機關而投入 由此造成的損失,法院判決政府賠償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鋒答記者問時表示,發布該案彰顯平等保護原則。人民法院對產權進行司法保護,不論國企民企、內資外資、大中小微企業、法人自然人均一視同仁。最高法通過再審改判,依法保護了一家養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產權利益。 “該案具有涉農因素,依法審理涉農產權案件,切實維護涉農產權主體和農民的合法產權利益,是人民法院服務鄉村振興、維護農民權益的應有之義。” 郭鋒介紹,羅某明等五人在經營養豬場期間多次獲得財政補貼資金和專項資金,經營期間,積極落實環保部門有關通知要求,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基于對行政機關信賴而開展經營與投入。 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片面理解違法建筑認定標準,且未經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就實施的強拆行為缺乏合理性。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并判決政府賠償老百姓因信賴公權力而產生的損失,對提升政府公信力、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探索行政賠償中“直接損失”認定 養豬設施無法繼續使用而貶損也算 郭鋒提到,該案探索了行政賠償中的“直接損失”認定標準。《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如何準確、合理認定“直接損失”,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 據最高法案例通報中介紹,某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案涉養豬場的豬欄和飼料倉庫實施強制拆除,客觀上已導致養豬場無法正常經營,只能停業并關閉。二審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僅考慮了被拆除的豬欄和飼料倉庫的直接損失,對因養豬場必然不能繼續正常經營導致的其他場內設備、設施無法繼續使用的損失未予任何考慮,當事人產權未能依法得到公平和充分保護。 “最高法依法糾正,將因強拆而造成的部分養豬設備、設施因無法繼續使用而必然產生的價值貶損,作為直接損失予以適當考慮。”郭鋒說,據此確定的賠償數額較為全面救濟了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產權利益。既對明確行政賠償中“直接損失”的認定標準具有重要示范意義,也有助于增強市場主體安全感,進一步優化放心投資、安心發展的市場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