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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山市出臺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新規農村宅基地關乎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5月24日,市長聶加偉主持召開市政府十五屆104次常務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鶴山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指引》。 適用范圍 《規定》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宅基地違法用地查處及其管理適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遵循規劃先行、一戶一宅、集約節約、標準控制、依法審批的原則,正確引導農戶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或村莊內部空閑地建設住宅。 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堅持農地農用,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禁占用生態公益林,應當避開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各類自然保護地以及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嚴禁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及河湖藍線范圍內用地,并盡量避開增減掛鉤及拆舊復墾地塊。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才能申請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依法保障村民宅基地分配資格權和房屋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宅基地。 適用對象 《規定》明確,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村民,在其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成年;本人及配偶未享受過宅基地分配待遇;符合分戶條件且原戶只有一處宅基地;符合分戶條件并按照本指引第七條進行了“一戶”認定。 符合“一戶一宅”政策 《規定》指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一戶”:以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為準的“一戶”;夫妻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的為一戶;已成年子女可視為一戶;離異后無房的一方再婚且配偶無房的可為一戶。 符合分戶條件的村民,可按以下程序申請“一戶”認定(分戶): 申請。村民向所在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提交《鶴山市農村“一戶”認定(分戶)審批表》、申請人及戶內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初審。本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提交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表決。表決通過后簽注初審意見,提交至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復審。 復審及公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進行復審,復審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組公告欄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簽注復審意見,提交至鎮(街)審核確認。 審核確認。鎮(街)進行審核確認,審核確認后簽注審核意見。 宅基地分配使用實行一戶一宅。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不在一處的住宅用地面積合計未超過本指引規定面積標準的,可視為“一宅”。按照“以成員認定、以戶取得、一戶一宅”的原則,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認定,建立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名錄庫(以下簡稱“名錄庫”)。名錄庫內成員才能取得或者受讓宅基地使用權。 申請審批程序: 審批方面,《規定》指出,享有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的村民,可按以下程序申請納入名錄庫: 申請。村民須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如實填寫《鶴山市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審批表》并提交申請人及戶內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涉及本指引第七條分戶的村民,還須提交經鎮(街)簽注審核意見的《鶴山市農村“一戶”認定(分戶)審批表》。 初審。本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表決。表決通過后簽注初審意見,提交至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審核。 審核及公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根據審核結果整理形成名錄庫。名錄庫成員名單在本村、組公告欄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出具無異議證明并簽注審核意見,提交至鎮(街)備案。 公布及登記。村、組在本村、組范圍內將名錄庫成員名單予以公布。鎮(街)將名錄庫成員名單錄入鶴山市農村宅基地信息化管理系統。 不得申請的情形 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庫內成員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書》或不再符合資格認定條件的,即喪失宅基地分配資格,村組在審核確定后調出名錄庫,并報鎮(街)備案。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建房:將原僅有一處的住宅出賣、出租、贈與他人的(因歷史原因形成“一戶多宅”,村民經出賣、贈與他人后僅余一處宅基地或住宅的,可申請原址建房或“拆舊建新”);違反“拆舊建新”政策,未將原宅基地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拆除完畢并退回給集體經濟組織的;擬申請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違法住房建設行為未經處理的;原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已得到住宅實物安置的;已參與農村集體建房,住宅權益已得到保障的。 用地及建設要求: 用地面積按每戶不超過120平方米標準執行;農房建筑正射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紅線,窗檐、滴水位不計算正射投影面積,但不得超出0.2米。 建筑層數不得超過4層,4層建筑高度合計≤15米;根據功能需要,頂層可以增設梯間和功能用房,梯間和功能用房建筑面積合計不得超頂層樓層面積的25%,高度<2.2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