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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新規:農村村民個人建房不得超過4層300㎡!注意了! 6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 《昆明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明確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 要嚴格落實“一戶一宅”制 詳情如下 ↓↓↓ 有什么變化? 對十個方面進行修訂 《辦法》修訂內容主要集中在十個方面—— ○文件標題; ○明確適用范圍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形式; ○增加鄉村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有關要求; ○對各部門職責職能進行調整和規范; ○優化農村村民宅基地用地面積和建設標準; ○新增統一建房的管理; ○厘清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審批程序;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 ○法律責任; ○實施細則的制定。 為進一步規范表述,本次修訂將原《昆明市農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調整為《昆明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同時明確適用范圍:在昆明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新建、重建、擴建、改建農村村民住宅及其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建房規劃和用地管理,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宅基地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管理。同時,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建房開工查驗和完工組織驗收、在有關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建房安全質量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等。 此外,針對街道辦事處不是一級政府主體,不能直接履行鄉(鎮)人民政府職責的問題,《辦法》明確,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農業農村行政部門委托街道辦事處管理轄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活動,還規定了動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有哪些影響? 嚴格落實“一戶一宅”制度 為規范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行為和有關標準,《辦法》明確—— ○農村村民建房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建房; ○嚴格落實“一戶一宅”制度,城市規劃區內,人均占地不得超過20平方米,一戶不得超過100平方米; ○城市規劃區外,人均占地不得超過30平方米,一戶不得超過150平方米。 已有宅基地又提出新的宅基地申請的,應辦理退還原宅基地的手續,并在新住宅建成后按照規定拆除原住宅;鼓勵進城落戶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 值得注意的是,在城鎮開發邊界以內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以村(居)民小組及以上村(居)民小組基層組織為基本單位,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并按照城市居住區模式集中建設多層或者中高層建筑,禁止建設低層連體式和單戶獨院式住宅。城鎮開發邊界以外地區,住宅樓層不超過4層,建筑高度和層高不得超過規劃批準的高度,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建設,可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申請書包括戶主信息、家庭成員信息、現宅基地及住宅情況、擬申請宅基地及建房(規劃許可)情況、申請理由等5類信息的申請表、承諾書等有關材料,按逐級審查的原則審批,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完工,通過驗收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辦法》明確,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取得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將依法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有關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