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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凱諾律師:簽了補償協議后房屋被違法拆除时间:2021-06-09 阅读 房屋拆遷過,我們常常見到的強拆通常是發生在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沒有達成一致,未簽訂補償協議,被征收人未搬出被征收房屋的情況下,而這種情況下的強拆行為必然是違法的。那么對于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的,之后征收方把房屋強拆了,那么該強拆行為是否合法呢?下面我們就以案例解說的形式為大家來簡單的說一下 李女士是湖北省人,其在當地有一套房屋。后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李女士房屋被納入到了征收范圍內,此后就補償事宜李女士與征收方達成了一致意見,并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隨后李女士的房屋被強制拆除。 李女士以相關部門的強拆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一、二審法院均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駁回了其的起訴。李女士不甘心,于是申請了再審。 李女士認為,其至今未拿到安置補償協議、未收到補償款存折,協議沒落實,產權置換不成立,二審法院以其與被拆除的房屋沒有利害關系為由,粗暴地剝奪了其合法的權益。雖然其獲得的補償款,相關部門已經以存折形式存入銀行,但是其從來沒有見到過存款。 最終,最高院依法撤銷了一、一審裁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相關部門征收應當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 該原則強調的是被征收人在收到補償款后才產生搬遷義務,并不是說只要簽訂完補償協議或者是作出補償決定之后在沒有拿到補償款時就承擔搬遷義務。 也就是說,只要補償沒有落實到位,即使被征收人與征收方簽訂了補償協議,那么被征收人也是有權拒絕搬遷的。 而且,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上述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強制拆遷的權利,其他任何單位、個人都無權行使此項權利,相關部門要想盡快完成征收工作,那么只有在被征收人不提起行政訴訟(6個月內)或是行政復議(60天內)的情況下,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否則,未經法院準許的強拆通常會被界定為非法強拆。 本案中,相關部門在未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便實施了強拆,顯然是不合法的。 此外,根據上述的這條法律法規中我們還可以知道,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內容,顯然不包括因違法強制拆除可能給被拆遷人造成的不應有的包括屋內動產在內的其他人身、財產損失。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被征收人可在強制拆除行為被確認違法的情況下,取得相應的賠償。因該利益獨立于合法征收行為產生的補償利益,因此,被征收人即使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也依然與可能存在的違法強制拆除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言簡意賅的說就是,拆遷協議僅僅只是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房屋拆除的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不涉及強制拆除的后果。在被征收人未向征收方交付房屋前,違法強制拆除的行為仍可能會對被征收人造成拆除協議之外的損失。所以,即使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但如果補償安置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落實到位,那么強拆仍然是違法的。 最后,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中如果遇到了上述情況,或是拆遷協議是在征收方脅迫、威脅的情況下簽訂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強拆違法或是撤銷、確認該協議無效,千萬不要吃沒必要的啞巴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