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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鎮政府違法拆除房屋,因沒有證據,被確認拆除違法时间:2021-06-09 【原创】 阅读 楊先生是某村村民,在村內有一套房屋。2018年11月,因xx建設項目需要征收楊先生在內的部分村民的房屋。因補償標準太低,楊先生便沒有與相關部門簽訂補償協議,但不成想,相關部門為了盡早的完成搬遷,2019年3月,對楊先生作出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楊先生三天內自行拆除上述房屋并接受復查。 可因楊先生沒有在三日內自行拆除房屋,相關部門便在幾天后又對楊先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強制執行決定書。然而,還沒有等楊先生緩過神來,2019年4月,相關部門在沒有與楊先生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組織人員于四、五天后又強制拆除了楊先生的房屋,因這一種行為,導致楊先生屋內的財產物品被嚴重毀損和掩埋。 對此,楊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凱諾律師的指導下,先向有關部門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從獲得的材料中了解到,此次征收不論是從實體上來說還是程序上來說都存在違法。 于是根據所獲得的證據材料,凱諾律師在經過分析之后,指導楊先生向有關部門遞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2019年5月,有關部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確認相關部門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書違法。后又指導楊先生都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楊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在庭審中,相關部門承認了楊先生房屋是由其所拆,但是相關部門認為,楊先生房屋違反了《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中的有關規定,楊先生房屋系違法建筑。因此,其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對違法建筑實施拆除是合法的。 對此,凱諾律師認為,在法律上,違法建筑指的是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擅自將臨時建筑建設為永久性的建筑。 本案中,楊先生的房屋擁有房屋產權證,以證明該房屋是合法產權,那么相關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其目的是很明顯的,再者相關部門在庭審中并沒有提交相關的證據來證明其拆除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最終法院采納了凱諾律師的代理意見,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楊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實踐中,類似楊先生的這種情況時常發生,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或是決定書時,千萬不要自亂陣腳,不要慌張,可對這份文件進行審查,一旦發現以下幾點不符合法律規定時,一定要及時地啟動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的主體不符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機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第六十五條規定,對于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行政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除了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行政機關有權作出該通知書或是決定書之外,其他部門是無權作出的,實踐中,如果是村委會或是居委會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那么這是不合法的,且該文件也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2、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其次,即使當事人的房屋是違法建筑,相關部門在拆除時也要依法進行,否則拆除行為即違法。 (1)作出行政處罰書并公告。對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下達停建、限期拆除等指令并公告。對于屬于違法建筑的,由城鄉規劃部門或者鄉、鎮政府下達停止建設的指令。 (2)要進行催告。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相關部門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要以書面的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3)保障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 (4)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提示大家,無論是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還是決定書,都要認真的去對待,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切勿等待、拖延。否則,房子很有可能會被違法強拆或是司法強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