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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能否享受征地補償引爭議一女子考取公務員后戶口未遷移仍保留在村民小組 出嫁女能否享受征地補償引爭議 □廣西法治日報記者 莫積斌 通訊員 劉曉霞 金秀瑤族自治縣頭排鎮頭排村長管屯第四村民小組(以下簡稱“村民小組”)的蕭妍出嫁后,考取了公務員,但戶口仍在村民小組。村民小組的土地被征收后,村民小組認為蕭妍和她的女兒不是村民小組成員,未給她們分配征地補償款。蕭妍母女以她們的權益受到侵犯為由,將村民小組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村民小組向她們補發征地補償款。該案經一審、二審,不久前有了最終結果。 村集體土地被征收 出嫁女未獲補償款 1993年,因政府修建二級公路征收村民小組的土地時,經大多數村民決議并書面表示,今后村民小組內的土地征收、征用所得補償款按人口進行分配。2019年初,金秀縣為了發展頭排鎮城東工業園區,征收了頭排鎮長管屯古月坪的土地。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19.1751畝山地在征收范圍之內,村民小組因此共獲得征地補償款1054630.5元。經村民小組召開村民大會,超三分之二以上戶同意土地劃撥方案和征收款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決議確定:抽出115050.6元作為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剩余的939579.9元按村民小組的現實際人口進行分配。經村民小組統計,村民小組的實際人口為215人,平均每人應分到征地款4370.13元,該分配方案經公示后發放到各戶。 起訴村民小組 要求參與征地補償分配 2013年,蕭妍離開頭排鎮長管屯到玉林市工作、生活、成家,并考取了公務員編制。得知村民小組向村民分配了征地補償款,她和女兒莫可可卻不在分配之列,蕭妍十分不滿。 蕭妍認為,她和女兒均系村民小組成員,該事實有派出所簽發的戶口簿記錄的人口信息內容為證。她在假期期間,不時會回到長管屯。2020年11月,她還捐贈了1088元贊助長管屯舉辦廟會。村民小組在征地補償分配時故意剔除她們母女倆,不準她們參與征地款分配是錯誤的,侵犯了她們的合法權利。 2020年10月19日,蕭妍母女將村民小組訴至金秀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村民小組補發她們應得的分配款8740.26元。 村民小組表示,這次征地款的分配方案并不是針對誰,而是遵照歷次征收分配慣例,如1993年、2014年村民小組分配土地征收款、租金等都是沿用這個分配方案。此次征收款的發放也系沿用村民小組慣例進行分配,且經村民會議民主議定程序而作出,系按村民小組實際人口進行分配。而按現實際人口進行分配是指,在該小組生產生活且盡到村民義務的人口,已經婚嫁、不在該小組居住生活的人,不盡權利義務的,不屬于實際人口,不能參與分配。在此次征地款分配方案中,除蕭妍母女外,還有其他三名女眷戶口也在村民小組,但都不在村民小組居住生活,也未能履行村民義務,所以也未獲得土地征收補償款。 未承擔相應義務 主張未獲法院支持 金秀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當事人起訴要求分配土地補償費應以分配方案確定時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前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應該綜合村民身份、戶籍、義務承擔情況和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以及是否已經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來綜合判斷。本案中,蕭妍雖然戶籍仍落在頭排鎮長管屯,但其從2013年開始已經離開長管屯到玉林市工作、生活,且已經考取公務員編制,享受國家財政工資和醫保、社保等保障,其不再依存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為生產、生活資料,其與村民小組之間也未能形成密不可分的聯系。現村民小組對蕭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予認可,蕭妍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承擔了集體經濟成員的義務,蕭妍于2020年11月捐贈1088元贊助長管屯舉辦廟會系在集體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確定之后的個人功德行為,不能就此認定蕭妍履行了集體經濟成員相關義務,故對蕭妍要求分配土地補償費的訴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金秀縣法院指出,蕭妍的女兒莫可可尚且年幼,依存于父母居住生活,蕭妍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莫可可與村民小組形成密切關聯,故對莫可可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金秀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蕭妍、莫可可的訴訟請求。 蕭妍母女不服一審判決,向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來賓市中院審理后,認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不久前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ㄎ闹腥嗣麨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