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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僅口頭告知當事人不主動拆除的后果,被判違法时间:2021-06-11 【原创】 阅读 2011年12月,村民委員會與李先生簽訂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該合同中約定將xx組的590畝土地轉讓給李先生經營。李先生取得土地后,建設了溫室大棚和節能日光溫室。后李先生與段先生又簽訂了《土地溫棚經營權流轉合同》,該合同中約定,流轉時間是30年。 2018年9月,相關部門制定了《開展“大棚房”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實施方案》,于同年10月制定《開展“大棚房”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工作方案》,后又于同年11月制定《開展“大棚房”專項清理整治行動整治整改拆除方案》,決定對段先生承包的溫棚進行強制恢復,依法拆除。 2018年11月,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強制拆除了段先生的苗棚。段先生認為,自己辛辛苦苦種植的溫棚就這樣被相關部門給損毀,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段先生將自己遭遇到的事情反饋給了凱諾律師,并委托凱諾律師幫助自己。 凱諾律師介入到該案后,隨即前往段先生所在地進行了走訪、調查,通過所獲得的相關證據材料,在凱諾律師分析之后,指導段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溫棚的行為違法。 在庭審中,相關部門辯稱,段先生并非是本案的適格起訴主體,段先生通過簽訂流轉合同對蔬菜大棚進行使用,其并不是該大棚的所有權人,不具有原告資格,再者,其是按照“大棚房”專項清理整治的實施方案對大棚進行拆除,所以其行為不存在違法性。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作出如下判斷: 1、段先生是本案的適格原告 段先生與李先生簽訂流轉合同,該流轉合同中雖約定了土地流轉費和設施建設費,但是并沒有明確具體的數額。另外,該溫棚流轉時包括蔬菜大棚、看護管理房和苗棚,相關部門拆除苗棚,勢必影響到段先生的正常使用。所以,段先生與相關部門的拆除行為具有利害關系。因此,段先生是本案的適格原告。 2、相關部門拆除程序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但是,在拆除時,相關部門應當要依法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之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經催告后,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的強制執行決定送達當事人。 然而本案中,相關部門在拆除之前僅口頭告知段先生等農戶不主動拆除的后果,并沒有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亦未進行催告,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等,隨后便直接強制拆除了段先生的苗棚,該拆除程序顯然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最終,法院采納了凱諾律師的代理意見,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段先生苗棚的行為違法。 2018年9月,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兩部委下發了關于清理大棚房,遏制農地非農化的方案的通知,該通知中指出,重點清理整治工商資本和城市居民到農村非法占用耕地變相開發房地產和建設住房行為。清理整治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三類問題: (一)在各類農業園區內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違法違規建設非農設施,特別是別墅、休閑度假設施等。 (二)在農業大棚內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建設商品住宅。 (三)建設農業大棚看護房嚴重超標準,甚至違法違規改變性質用途,進行住宅類經營性開發。 且通知下發之后,短短的時間內,僅僅是京津冀就拆除或整改大棚房項目1854個、棚數3.01萬個,涉及土地面積2697畝。但是在整治大棚房時也應當要避免一刀切地行為,也應當要依法拆除,不能說想拆就拆,不給當事人申辯、救濟的機會。 因此,實踐過程中,如果遇到相關部門一刀切的將自己的大棚強制拆除,那么當事人一定要及時地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