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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房子給了妻子,不想拆遷獲賠120萬 他能分這筆拆遷款么?離婚半年后,沈某與前妻此前共同修建的位于四川蓬安縣某村組的房屋被拆遷,120余萬“拆遷款”全部被前妻領走。事后,沈某將前妻告上法院,要求其返還自己應得的15萬余元基本住房保障補償費。 6月10日,紅星新聞采訪獲悉,日前,四川南充蓬安縣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沈某前妻代為領取了包含沈某在內的家庭成員的拆遷安置補償款后,未向沈某支付安置人員基本住房保障補償費154260元,其行為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男子起訴: 前妻領走120余萬拆遷款,有我一份! 沈某今年39歲,四川南充蓬安縣人。2009年,沈某與比其小6歲的女子唐某登記結婚。期間,兩人還在唐某戶籍所在地的村里共同修建了一幢房屋,之后,沈某亦將自己的戶口遷到唐某所在的村組。不過,9年后,兩人的婚姻關系走到終點。 2018年6月,沈某與唐某協議離婚,約定房屋歸唐某所有。2019年1月10日,唐某家的房屋拆遷,根據其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其家庭依法享受基本住房保障安置政策的家庭成員有5人,這5人中包括前夫沈某。按照“協議”,相關拆遷款共計120余萬元,全部由唐某領取。 事后,得知消息的沈某找到唐某,認為拆遷款中涉及到的安置人員基本住房保障補償費154260元,應由自己領取,唐某應予返還。不過,沈某的要求被唐某拒絕。 唐某認為,她與沈某雖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修建了房屋,但雙方在協議離婚時已約定房屋歸自己所有,沈某不享有份額,且房屋被政府征收是在雙方離婚之后。 今年年初,沈某將前妻唐某告上蓬安縣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 前妻代為領取的補償款應返還 法庭上,唐某認為,沈某在離婚后未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其中包括應付子女的撫養費,相關債務也是自己償還。此外,在離婚后,她替沈某支付房租和向沈某微信支付共計29600元,不僅如此,沈某在離婚后找人借了4萬元做生意,這筆錢也是自己代其償還。她與沈某離婚后,沈某應付卻未付費用以及相關現金共計18萬余元,如果沈某能夠享有房屋拆遷補償權利,那么也已超出其應得數額,自己應當向沈某追償。 蓬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因拆遷安置補償款引起的民事糾紛,唐某代為領取了包含沈某在內的家庭成員的拆遷安置補償款后,未向沈某支付安置人員基本住房保障補償費154260元,沒有合法根據,已構成不當得利,沈某有權請求唐某返還其取得的不當利益。 對于唐某辯稱雙方在協議離婚時約定案涉房屋歸自己所有,且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發生于雙方離婚之后,沈某依法不應當享有拆遷補償收益。法院認為,沈某作為在戶被計算人口之一,在相關《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也明確了戶內人員及具體金額,且庭審中,唐某自己陳述2018年4月政府已與其商談案涉房屋拆遷事宜,當時,唐某與沈某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對于唐某所說的沈某未向其支付子女撫養費,以及唐某為沈某償還債務、購買失業保險、支付房租及向沈某微信支付款項等,法院認為唐某的這些抗辯理由均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唐某可另案主張權利。 日前,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唐某向沈某返還不當得利1542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