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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以違建名義拆除房屋后,法院:相關部門越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时间:2021-06-28 【原创】 阅读 楊先生是清鎮市人,其在當地有房屋一處。2018年11月,因當地xx建設項目需要,楊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到了征收范圍內,但后來補償非常的不合理,遂楊先生沒有與有關部門達成協議,就在協商過程中,有關部門對楊先生作出了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自行拆除上述房屋。 后有關部門又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一日內自行拆除上述房屋。2019年4月,有關部門對楊先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樣責令楊先生一日內拆除上述房屋,并明確規定過期未拆除的,將依法強制拆除。同日,有關部門又對楊先生作出行政執法催告,催告其自行拆除房屋,并同時向楊先生作出了強制執行決定書。 該強制執行決定書中認定楊先生房屋是違法建筑,該房屋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并且,該決定書中還認定,楊先生違反了第六十八條和《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遂決定對楊先生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 楊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委托凱諾律師。凱諾律師介入到案件之后,隨即前往了楊先生所在地進行了走訪和調查,并且在回京后指導楊先生向相關部門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通過所獲得的證據材料,凱諾律師指導楊先生向相關部門申請了行政復議。 2019年5月,相關部門以案情復雜不能在60日內審結為由,申請延審理時限。同年7月,相關部門作出復議決定,該決定認為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因程序違法,已被確認違法,所以其在此基礎上所作出的涉案強制執行決定書亦缺乏相關事實依據,以涉案建筑已經被拆除,被提起行政復議的強制執行決定已經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為由,確認有關部門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書違法。 因不服該復議決定,因此在收到復議決定后,凱諾律師指導楊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有關部門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書。 那么,在已經被確認強制執行決定書違法的情況下,楊先生的訴訟請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下面我們來看看凱諾律師是如何應對的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作出如下判斷: 1、行政執法局不具有對房屋查處的職權 就本案而言,凱諾律師認為,根據《城鄉規劃法》中的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本案中,楊先生建房所占用土地系集體土地且不屬于城市規劃區。因此,楊先生在集體土地上的建房行為是否違反了城鄉規劃法中的相關規定,應由其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查處,有關部門不具有對楊先生建房行為進行查處的職權。 所以,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超越了職權。 2、程序不合法 除此之外,根據《行政強制法》中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第三十七條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了解到,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期限是一種法定期間,即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強制拆除行為規定了比一般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更多的前置條件,即應經公告并經法定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自行強制執行。但是本案中,有關部門的拆除程序顯然是不合法的。最終,法院采納了凱諾律師的代理意見,撤銷了相關部門作出的復議決定及強制執行決定書,依法維護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對此,如果在房屋征收過程中,遇到有關部門以違法建筑為由強迫被征收人搬遷時,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還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即使房屋是違法建筑,那么也要看有關部門是不是有權查處,若無權查處,或是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進行,同樣也是不合法的,此時,當事人要積極地采取相應的措施,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