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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行政機關拆遷補償職責,不能因基層單位組織實施拆除而免除时间:2021-07-02 【原创】 阅读 征地拆遷關系著眾多被征收人的利益,但是實踐過程中,突如其來的違法拆遷讓許多被征收人防不勝防,有的是在相關部門的組織下實施的強拆,有的則是由基層單位組織,且實施的強拆。那么對于是基層單位組織人員對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進行了違法拆遷,行政機關是否可以免除賠償職責呢?下面我們就結合相關的案例來為大家說一下。 相關部門因當地相關項目,于xx年發布了拆遷公告,公告中確定xx公司、街道辦等承辦。朱先生等人的房屋在拆遷范圍內。但是因相關部門就拆遷補償未與被征收人達成一致意見,后xx公司在未向相關部門報請作出補償決定的情況下將朱先生的房屋強制拆除。 朱先生認為,相關部門系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責任主體,但是卻沒有對其進行補償安置。隨后,朱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委托律師后讓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確令相關部門按照其提出的標準對其進行補償安置。 相關部門稱,拆遷公告中已經明確補償安置的實施主體是xx公司、街道辦等,所以應由前述主體作出補償安置... 最終,一、二審法院均駁回了朱先生的起訴,朱先生在收到判決書之后,向最高院申請了再審稱,其是要求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補償,不是要求調整所謂的拆遷安置方案。xx公司作出的拆遷安置方案雖有行政決定的性質,但是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相關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具有主動予以補償的法定職責,而不需要經過當事人申請才能履行。 針對本案,最高院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及相關的規定,集體土地經有權機關批準征收后,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是負責實施具體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法定主體。實踐中,市、縣級人民政府雖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征地事務機構等主體參與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但是不能據此認為此類主體即成為補償安置的法定義務主體,也不能認為其實際取得了獨立實施補償安置的行政主體資格,更不能認為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因此而免除了其法定的補償安置義務。 本案中,相關部門系法定的補償安置主體,其發布的拆遷公告雖然將有關補償安置工作委托給了xx公司等,但是不能就據此否定其征收補償安置的責任主體地位,在委托的主體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未與被征收人達成一致時,特別是在拆遷公告和補償方案中并未設定解紛機制,明確被征收人可以向誰主張、如何尋求救濟的情形下,更不能免除相關部門的補償安置法定職責。 在組織實施征收補償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積極主動履行補償義務,以使行政相對人及時獲得公平補償。在與被征收人達不成補償協議時,相關部門應當要依法及時以書面形式作出補償安置決定或者以行為的方式直接履行補償安置職責。否則,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請求市、縣級人民政府或是其他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補償安置職責。 本案中,朱先生等人依法享有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相關部門作出征收補償實施主體,依法負有對朱先生等人進行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應當依其職權及時主動履行補償義務。 最終,最高院撤銷了一、二審判決,指令xx中院繼續審理本案。 實踐征收過程中,類似于朱先生這樣的情況有太多,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涉及到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 也就是說,相關部門作為征收主體,只有落實了補償安置工作,那么才能展開下一步征收工作,而不能以各理由搪塞、拒絕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安置。實踐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了相關部門不予補償的情況,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然后在律師的指導下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