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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龍灣拆遷,房票安置來了!官方發布實施細則,8月1日起施行!龍灣區(高新區)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安置實施細則 發布日期:2021-06-28 來源:區法制辦 第一條 目的意義為進一步完善我區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拓寬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滿足人民群眾對安置房屋的多樣化需求,根據《溫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關于推進市區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溫政發〔2020〕24號)等規定,結合龍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龍灣區(高新區)范圍內(不含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國有土地上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除外,下同),簽訂征收補償房票安置協議的。 第三條 房票安置 (一)房票安置是被征收房屋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以房票形式核發給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憑房票自行購買龍灣轄區范圍內政府商定商品房、其他安置房用于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方式。 (二)被征收房屋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金額根據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方式量化后的金額(含房票獎勵)就高確定,兩種量化方式不得混用。 1.貨幣補償方式量化按照《關于溫州市區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實施意見(試行)》(溫政辦〔2015〕66號)規定執行,根據文件規定計算貨幣補償獎勵,不計購房補助。 2.產權調換權益按照《龍灣區(高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溫龍政發〔2017〕59號)執行。 根據產權調換將安置補償權益量化的,被征收人獲得的產權調換權益為模擬征收范圍內劃撥性質住宅安置房(現房)的應安置面積的市場評估價值扣減應繳房款后的金額。 模擬安置房(現房)的應安置面積為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的1.25倍或建筑面積就高確定后,根據套型差向上檔取整,并計算戶增購面積(按每戶建筑面積50平方米計算)。 (三)比照的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權益量化的被征收房屋與模擬安置房(現房)的價格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評估價為準。 (四)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臨時安置費一次性計算6個月、搬遷費計算一次。 (五)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并騰空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房屋騰空截止期限屆滿后根據本細則給予發放房票。房票票面金額是根據第(二)款規定計算安置補償權益量化的總金額(就高)。第(四)款規定的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采取貨幣方式進行補償,不計入票面金額。 第四條 房票獎勵被征收人按期簽約騰空并交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驗收合格的,根據購買房源的不同按如下給予房票獎勵: (一)以貨幣補償方式量化權益金額,購買政府商定商品房和其他安置房的,按照舊房貨幣補償總額(含簽約騰空獎勵,不含購房補助)15%給予房票獎勵。 (二)以產權調換方式量化權益金額,購買政府商定商品房和其他安置房的,按照產權調換量化權益金額5%給予房票獎勵。 第五條 可購房源 供房票購買的房源類型為政府商定商品房、其他安置房,具體以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為準,被征收人可在提供的房源類型中選擇一類,房票協議與房票中應載明選擇購買的房源類型。 (一)政府商定商品房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以房票結算的位于龍灣區域內已取得預售許可或房屋所有權已首次登記但尚未出售的房屋。 選擇購買商定商品房的不限制購買面積,具體名錄以市房地產交易監管部門公布為準。 (二)其他安置房指龍灣區轄區內政府已自建、代建或其他方式建設并已完成原項目安置后富余的國有劃撥性質的安置房。 其他安置房實行“一房一價”,具體以公布為準。 (三)選擇購買其他安置房的,購買面積為應安置面積1.1倍(含)以內或房票票額的1.1倍(含)以內。 第六條 房票使用 (一)房票使用人。房票實行實名制,對象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不得買賣、抵押、非法套現,非直系血親或配偶間不得贈與使用。贈與協議經公證后,受贈人可以作為房票使用人。 (二)使用期限。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逾期將視同自行放棄房票獎勵,選擇使用房票購買政府商定商品房的,房票生效日期為被征收房屋騰空驗收合格次日,被征收人選擇使用房票購買其他安置房的,房票生效日期為項目騰空截止日次日。 非因房票使用人原因導致房票有效期屆滿時其他安置房尚無法提供購買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公告延長房票有效期。 (三)房票購房。選擇購買政府商定商品房的,由房票使用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選擇購買其他安置房源的,由房票使用人、實施單位、房源提供單位簽訂購房合同。超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代為支付的部分,由房票使用人自行補足。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代為支付的額度包括票面金額和購房補助。 (四)使用報備。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房票使用人應當將房票交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其中房票票面金額大于購房合同金額的,被征收人需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申請拆票后再交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合同備案后將收取的房票轉交出票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購買其他安置房的,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房票使用人應當將房票交由出票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收取。 (五)拆票收回。 1.購買政府商定商品房的房票,根據房票使用人申請予以拆票,拆票后的票面金額僅有一張可以小于其購買商品房合同金額,拆票后的房票有效期保持不變。 2.其他安置房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收回房票經核對后,購房款未達到票面金額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拆票,拆票后的房票有效期保持不變,票面金額相應調整。 (1)已使用房票購買的建筑面積未超過本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購買的建筑面積; (2)購買其他安置房源的剩余購買面積應大于其他房源目錄里最小套型的建筑面積; (3)房票仍在有效期內的。 3.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拆票后,根據被征收人使用情況收回已使用的房票進行核對后予以核銷。 (六)期滿處置。 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未使用房票的,可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申請領取貨幣,但不享受相應房票獎勵和購房補助。 對使用房票購房后多余部分,被征收人可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申請領取貨幣,但購房剩余高于房票票額15%的,領取貨幣部分不享受相應房票獎勵和購房補助。 房屋實施單位自收到被征收人書面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一次性支付申領的貨幣款給房票所有人。 (七)利息結算。 房票持有期間票額按商業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指導利率LPR計息。 有效期內票面金額使用完畢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一次性發放利息,計息周期為房票生效日期至房票使用人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網簽)或簽訂購房合同之日;未使用完畢的,有效期屆滿后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一次性發放利息。利息發放給被征收人,已使用部分的計息周期為房票生效日期至房票使用人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網簽)或簽訂購房合同之日,未使用部分周期為房票的有效期限。 第七條 購房選定選擇其他安置房源的,富余房源不設面積檔次,被征收人在規定的購買面積范圍內選定套型,根據選房方案選定套型,選房過程由公證機構全程監督。 第八條 購房補助按期簽約和騰空并在房票使用期限內在龍灣區行政區域內購房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購買房源的不同按如下給予購房補助: (一)以貨幣補償方式量化權益金額的,購買政府商定商品房或其他安置房的按照貨幣補償金額(含獎勵,不含房票獎勵)10%給予購房補助,購房金額小于貨幣補償金額的按購房金額的10%予以購房補助。 (二)以產權調換方式量化權益金額的,購買政府商定商品房或其他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權益票面價值(不含房票獎勵)的5%給予購房補助;購房金額小于安置權益票面價值(不含房票獎勵)的按購房金額給予5%予以購房補助。 (三)購房補助在被征收人購房時與房票同步使用。被征收人購買商品房的,購房補助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未使用的購房補助根據第六條第(六)款規定處置。 第九條 核發結算區財政部門依托商業銀行票據系統,組建房票核發結算系統平臺。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出房票發行計劃和額度申請,區財政部門核發房票額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通過票據系統開具房票。房票持有人和收受單位可以通過票據系統查詢核驗房票,申請辦理結算,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規定時間將房票資金結清。 第十條 房票資金結算被征收人持房票購買預售或現售政府商定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據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在商品房銷售合同備案后及時將購買情況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備案。房票資金應在報備后60日內結清。 第十一條 稅收優惠被征收人購買本細則所列各類房源安置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 第十二條 金融配套對使用房票票額購房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請商業銀行貸款。 被征收人是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并符合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條件的,可以辦理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購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手續;被征收人的配偶是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可作為共同還款人,使用公積金部分提前還貸或逾期還款。被征收人和直系親屬都是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被征收人的直系親屬可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公積金提取。 第十三條 教育保障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購買商品住房后,憑不動產權利證書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并可按照教育部門相關規定辦理子女入學等手續;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購房合同后,被征收人子女仍可適當保留原被征收住宅片區所在學區的入學資格,具體參照區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16〕36號執行。 第十四條 參照執行因征地實施房屋補償的,可參照本細則執行,產權調換權益按照《龍灣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實施細則(暫行)》(溫龍政發〔2019〕26號)執行,具體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 實施時間本細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本細則實行前已實施簽約的按簽訂的協議或原補償方案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