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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征收方違法征地拆遷的,被征收人可申請賠償时间:2021-07-06 阅读 在征地拆遷中,違法拆遷的現象屢見不鮮,比如未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違法強拆房屋,未作出補償決定就占用土地進行建設,未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權,就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等等。那么房屋被違法拆除之后,作為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中的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征地拆遷中,行政機關或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如果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就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行政機關就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違法征收、征用財產、強拆房屋、造成被征收人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申請賠償的時間 不過需要注意的一點是,申請國家賠償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的,也是有時效的。一般,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之后,被征收人就需要在兩年內向有關部門提出賠償的申請,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的訴訟請求。然而實踐中,常有被征收人在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之后,遲遲不申請賠償,有的甚至是過了四、五年才想起來,可此時已經過了法律規定的時效,即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法院受理了,那么其結果可能也會對自己非常的不利。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這個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賠償義務機關應在什么時間作出答復 另外,被征收人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之后,賠償義務機關也應當要在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如果晚于兩個月作出,或是壓根沒有作出回復,那么均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根據《國家賠償法》中的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被征收人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被征收人可以獲得的賠償包括因強拆造成房屋損失的賠償、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 賠償標準是什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換言之,就是給予被征收人的賠償不應低于其原應得的相關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可如果房屋被強拆之后,房地產市場價格發生了較大變化,比如此前是四、五千一平,后來上萬一平,那么此時就需要重新確定合理的賠償時點,否則則無法體現對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房屋拆遷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且拆遷問題又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因此被征收人最好是在律師的指導下向有關部門申請賠償,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的訴訟請求,萬不可盲目地進行,否則只會給自己造成沒有要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