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街道辦不履行補償協議,法院這么判了时间:2021-07-08 【原创】 阅读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好之后,按量說應當要及時履行,但是實踐過程中,卻常有征收方違約不履行補償協議的情況,這直接讓被征收人住進新房的愿望破滅。 李先生是平頂山人,其是xx村村民。后來李先生房屋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2017年5月,李先生與相關部門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該協議中約定相關部門一次性支付李先生xx萬元、簽約獎勵費xx萬以及過渡安置費等。 可是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后,相關部門一直未履行補償協議。李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凱諾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李先生認為,涉案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相關部門應當要及時、全面的履行,但是相關部門卻在簽訂后,一直未履行,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及誠信原則。因此,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相關部門向李先生支付貨幣補償款xx萬元以及獎勵費、過渡安置費、利息等。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首先相關部門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在行政訴訟中,確定適格被告的依據是法定主體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了被訴的行政行為,或者沒有作出被申請的行政行為,并且該機關在此范圍內能對爭議的標的進行處分,且安置補償協議是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履行行政職責而簽訂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協議,一經簽訂即具有公信力和既定力,對簽訂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其次,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被拆遷人與拆遷人應當要依照相關的條例,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拆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本案的訴訟因履行《安置補償協議》而產生,相關部門屬于《補償安置協議》的合同訂立人,同時也是涉案實施征收單位。所以,應當認定為適格的被告主體。 另外,如果相關部門無證據證明其簽訂的協議中存在重大誤解或是違背一方真實意思表示等情形,亦或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構成合同無效的情形,那么應當要認定該協議真實有效。雙方均應當要按照協議里約定的履行協議義務。 所以本案中,相關部門與李先生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后,不論是被征收人還是相關部門,雙方應按照協議里約定的全面履行,而非拒絕履行,損害被征收人利益。 最終,法院采納了凱諾律師的意見,判決相關部門在判決生效后的30日內向李先生支付貨幣補償款xx萬元等,判決相關部門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李先生支付過渡期限費xx萬元及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的第十二、七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后,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遇到相關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后,又無緣無故地不履行協議務義,或是到了約定的期限仍然沒有交付安置房時,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萬不可一直拖延,以免錯過維權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