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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拆遷之前,被征收人需要及時了解這五點时间:2021-07-22 【原创】 阅读 對于絕大多數老百姓來說,征地拆遷不僅可以獲得一筆不小的補償款,而且還有機會住進新房,改善一下居住環境。但是事實上,在具體征收過程中,會因雙方信息的不對稱,往往產生各種矛盾糾紛,比如因拆遷補償不合理產生的糾紛、征收程序不合法產生的糾紛等等。那么,作為被征收人在得知要拆遷時,要做哪些才不會在征地拆遷中減少與征收方之間發生的糾紛或是才不會讓征收方肆意妄為的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一、及時地了解土地性質 在得知自己家可能要被拆遷時,要及時地了解自己家所占用土地是屬于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因為土地性質不同,拆遷補償也是有所不同的。一般而言,集體土地征收所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而國有土地征收依據的則是《國有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二、了解清楚是什么征收項目 另外,被征收人還需要了解征收項目是否是因公共利益。一般情況下,只有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法展開征收工作,比如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或是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三、了解清楚征收主體是誰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也就是說,一般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權征收土地,實踐中若是鎮政府或是村委會、街道辦那么則是不合法的,此時被征收人可以舉報。 四、明白自己在征地拆遷中享有哪些權利 除此之外,被征收人還需要及時地了解一下自己享有哪些權利。一般而言,不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都依法享有評估機構的選定權,補償方式的選擇權,對補償方案有異議時,提出自己意見的權利以及聽證權,對評估報告不滿意時,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或是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的權利,對補償決定、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決定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強拆、以拆違促拆遷等不服時的復議、訴訟權等。 實踐過程中,如果相關部門未依法保障我們的權利,哪怕只是上述權利中的一項沒做到,那么都是不合法的,都是違法行為,都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此時,被征收人則可以啟動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保存好相關的證件 還需要提醒大家一點的是,不論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征收,補償的對象都是房屋所有權人或是土地使用權人、土地的所有權人。所以,在拆遷之前一定要將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等證件找出來保存好,如果發現有丟失,那么就需要及時地去補辦,否則可能會因沒有證件,而讓征收方誤認為你的房屋沒有辦理相關手續,從而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或是少補償。 不過,對于房屋年限比較久的,比如是《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建設的房屋,這些房屋即使沒有證件,沒有辦理相關的手續,相關部門在征收之前調查、認定時也不能“一刀切”的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筑,從而不予補償。而且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以及相關的裁判案例,這樣的無證房屋,也是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的,相關部門不能以無證為由不予補償。 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這過程中,可能被征收人會遇到不少的問題,但是不論被征收人遇到何種問題,都需要保持冷靜、切勿以暴制暴,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啟動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