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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注意了,這樣的房屋被拆除不予賠償时间:2021-08-03 【原创】 阅读 近日,有一位當事人咨詢律師說,幾年前自己家的房屋被納入到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并且村委會也提供了過渡房,后來自己又在原宅基地上建設了房屋,但被相關部門給強拆了,還不給予賠償怎么辦?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城中村改造是如何補償的? 01、城中村拆遷補償標準 所謂的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據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城市化要求,對城中村進行綜合改造的行為。 一般而言,城中村改造由于其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所以主要依據的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補償原則是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另外,涉及到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要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原則,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是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此條規定中共提供了三種補償方式,對于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就是需要征收方為被征收人安排宅基地用于建房;對于提供安置房,就是征收方需要按拆一還一的原則給被征收人提供差不多的安置房(在沒有拿到安置房之前,相關部門還要根據被征收人的實際情況,提供給被征收人臨時住房,或是過費用貨幣補償),而選擇貨幣補償的,我們上面我們已經說了,原則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02、原址上建的房被強拆后不賠償 不過,從實踐過程中來看,許多被征收人都會選擇安置房,但是安置房會有一定的期限,這個期限可能是一年、兩年、三年或是更久,所以,在拿到安置房期間可能會有個別被征收人還是會時時刻刻地想回到自己原來的地方生活,畢竟習慣了那里的生活環境,而有的則可能會因村委會或是相關部門沒有按時履行補償協議,在已經有臨時住房的情況下,又跑回去在原宅基地上建設了房屋。那么不論是因為什么原因,此時,如果房屋被相關部門給違法拆除了,還會有相應的賠償嗎? 針對此種情況,我們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說的,在相關的裁判案例中指出,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因城中村改造被拆除的,在該村村委會已經向其提供了過渡房保障其臨時居住權利的,其在村委會統一回遷安置之前又到已拆房屋所在位置上建設房屋,但沒有依照《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辦理建房用地審批手續。因此,案涉房屋不屬于經過法定程序審批后修建的合法建筑,不屬于合法權益范疇,故不屬于行政賠償的范圍。其請求恢復原狀沒有法律依據,其要求賠償房租費、律師費等亦不屬于行政賠償范圍中的直接損失。 用一句話來概括的話,就是原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后,又在原址上建設的房屋被強拆的不予賠償。 03、建房必須要向有關部門申請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因此,今后建房時一定要向相關部門先申請,否則一旦被強拆,那么就很難獲得相應的賠償了。總之,凱諾律師要說的是,如果在簽訂補償協議后,相關部門未按照協議里約定的履行協議,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然后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千萬不要做損失自己利益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