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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未簽約部分房屋征收規定意見稿:簽約率達“雙95%”未調解一致,可依法實施征收(7月30日),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市更新項目未簽約部分房屋的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深圳市更新整備局針對城市更新項目未簽約部分房屋征收發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簽約部分房屋征收規定(征求意見稿)》。 主要內容說明 根據《更新條例》規定,對于符合城市更新未簽約部分房屋征收條件的,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更新條例》相關規定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征收,并由區人民政府參照國家和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規定,依法分別作出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 因此,《規定》一方面落實了《更新條例》關于未簽約房屋依法實施征收的相關規定,另一方面結合國家和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規定對征收實施程序等進行了規定。《規定》全文共三十四條,現將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于項目基本情況雙向溝通機制 依據《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區政府對簽約率達到“雙95%”且經區人民政府調解未能達成一致的舊住宅區未簽約部分房屋可以依法實施征收;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類歷史違建部分可以參照執行。 為及時掌握城市更新項目情況,保障城市更新項目順利實施,有必要建立市場主體與區城市更新整備部門之間關于項目基本情況的雙向溝通機制,通過市場主體與區城市更新整備部門之間及時對接項目進展,實現區城市更新整備部門對房屋征收程序的銜接。 鑒于此,《規定》新增規定,已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專有部分面積占比或者物業權利人人數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時,市場主體應當及時向區城市更新整備部門報告項目進展,區城市更新整備部門應當及時追蹤項目進展。(《規定》第七條) (二)關于房屋征收程序的啟動 為規范未簽約部分房屋啟動征收的程序,《規定》對城市更新項目啟動房屋征收實行“先審查,后決定”機制。 基于實施房屋征收審慎性的考慮,《規定》設置了房屋征收啟動條件及必要性的審查程序,即區城市更新整備部門對城市更新項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啟動條件及啟動必要性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后,報區人民政府決定。 此外,在是否納入房屋征收計劃上,根據國家和我市房屋征收政策,房屋征收項目必須納入房屋征收計劃或者全市土地整備年度計劃,但根據《更新條例》有關規定,城市更新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征收可以不納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計劃。(《規定》第八條) (三)關于征收補償方案的聽證條件 根據我市房屋征收政策規定,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圍內占房屋總建筑面積1/2以上、且占房屋總所有權人數1/2以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有異議時,區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在城市更新項目中,由于未簽約房屋一般呈點狀分布,為充分保障房屋所有權人的權益,《規定》參照上述規定,規定物業權利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有異議并且提出聽證要求的,區政府應當組織房屋所有權人和公眾代表,按照本市行政聽證有關規定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規定》第十五條) (四)關于房屋征收決定的預告程序 根據《更新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尚未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物業權利人與市場主體協商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市場主體應當在簽訂協議后三個工作日內告知區政府,區政府對該房屋的征收程序終止”。 為督促市場主體及物業權利人盡快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同時避免信息交流不充分,導致市場主體及物業權利人簽訂的搬遷補償協議與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相沖突的情況,《規定》設置了房屋征收決定預告程序,即區政府批準實施房屋征收的,應當發布房屋征收決定預告,預告期為10個工作日,預告期內市場主體與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應當在預告期屆滿前告知區政府。(《規定》第十九條) (五)關于房屋征收程序的終止條件 根據《更新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市場主體與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區政府對該房屋的征收程序應當及時終止。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房屋征收程序終止的程序和條件,即市場主體與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生效前告知區政府的,區政府應當及時終止該房屋征收程序。(《規定》第二十條) (六)其他說明 對于發布征收提示、制定補償方案、公布征收補償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生效、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標準、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房屋征收程序的共性內容,《規定》均參照國家和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規定制定。 政策原文 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簽約部分房屋征收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宗旨】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城市更新未簽約部分房屋征收程序,保障被征收房屋物業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更新條例》)《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更新條例》規定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征收以及給予被征收房屋物業權利人補償的活動。 第三條【區政府職責】 區人民政府(以下稱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職責】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房屋征收實施機構及其職責】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的委托,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建設單位和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物業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組織,均不得接受委托成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也不得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存在投(出)資、被投(出)資的關系。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其他相關部門職責】 新區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以及各區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稅務、僑務、勞動和社會保障、工業信息、審計、城管、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充分履職,相互配合,聯動協調,為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提供協助。 第七條【項目基本情況雙向溝通機制】 已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專有部分面積占比或者物業權利人人數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時,市場主體與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建立關于項目基本情況的雙向溝通機制。市場主體應當及時向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報告項目進展,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及時追蹤項目進展。 第八條【房屋征收程序啟動】 城市更新項目在具備《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后,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經審查認為城市更新項目符合房屋征收啟動條件,且確有必要進行房屋征收的,應當提請區政府決定。區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通知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開展相應工作。 第九條【房屋征收范圍的確定】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按照經批準生效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以及未簽約部分房屋位置、權屬等信息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條【發布房屋征收提示】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政府網站以公告形式發布征收提示,告知自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止,因下列行為導致增加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的,對增加部分將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四)新簽訂租賃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發布之日起1年以后的房屋租賃合同; (五)除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必須辦理戶口遷入、分戶之外的其他戶口遷入和分戶; (六)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征收提示公告后1年內房屋征收決定尚未生效,次年度區政府認為仍有必要開展房屋征收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再次發布征收提示。房屋征收決定生效后,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的征收提示、不當增加征收補償費用的,對不當增加部分不得給予征收補償。房屋征收補償評估時,應當以征收提示發布之日作為評估的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前期調查】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用途、面積等進行前期調查。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擬定】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結合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區政府。對新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區政府可以委托新區管理機構組織本辦法規定的論證、征求意見、聽證等活動。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內容】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范圍、補償內容、補償方式、補償標準; (二)作為產權置換的安置房的區位、數量、安置房置換標準、套型面積和結算基本價格、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臨時安置用房標準等; (三)擬定的簽約期限(發生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時間不計入簽約期限)和提前搬遷獎勵期限; (四)獎勵與補助標準; (五)房屋征收補償費用賬戶; (六)其他應當納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第十四條【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論證及意見征求】 區政府應當組織財政、發展改革、監察、審計等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區政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政府網站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房屋物業權利人有異議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等文件,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向區政府提交書面意見。區政府應當在征求意見期滿后30日內,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的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政府網站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 房屋物業權利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有異議,提出聽證要求的,區政府應當組織房屋物業權利人和公眾代表,按照本市行政聽證有關規定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六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征收決定生效前,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依據廣東省、本市有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重大決策專家咨詢的有關規定,制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方案和論證規程,在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征求意見期內同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征收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評估論證。經評估論證后,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出具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做出房屋征收風險等級評價,并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可實施的建議。 第十七條【房屋征收補償資金】 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人管理、及時撥付原則。房屋征收決定生效前,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確保房屋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征收補償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十八條【批準實施房屋征收】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條件具備之后,提請區政府或報經新區管理機構批準實施房屋征收。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決定預告】 區政府決定實施房屋征收的,應當發布房屋征收決定預告,預告期為10個工作日。預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征收范圍、市場主體與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截止時間、房屋征收決定的生效日期等。預告應當明確預告期內市場主體與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應當在預告期屆滿前告知區政府;預告期內未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市場主體不得再與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 第二十條【房屋征收程序終止】 市場主體與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生效前告知區政府。區政府應當及時終止該房屋征收程序。 第二十一條【房屋征收決定生效】 區政府應當于房屋征收決定預告期屆滿次日在房屋征收范圍、政府網站或者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公告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期為3個工作日。房屋征收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無需另行作出收回被征收房屋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根據房屋征收決定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的補償,包括收回被征收房屋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內容】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項目名稱、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征收實施單位、征收實施期限及征收行為限制、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系方式、監督舉報方式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前款所稱征收行為限制,是指征收實施期限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房屋轉讓和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所列行為。被征收人違反規定的,對不當增加部分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暫停通知】 房屋征收決定生效后,區政府及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生效當日,書面通知規劃自然資源、規劃土地監察、建設、戶籍、產權登記、房屋租賃管理、抵押擔保、市場監管等部門和單位暫停辦理征收行為限制所列事項的受理、審批、登記等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房屋評估、測繪】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公開發布評估、測繪機構報名公告,并對報名參選的服務機構進行評審;評審結束后在房屋征收范圍現場公布已報名且符合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預選名單。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在預選名單中協商選定評估機構、測繪機構;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各區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評估、測繪報告復核、鑒定】 被征收人或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我市房屋征收相關規定申請復核、鑒定。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標準】 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標準按照我市房屋征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訂立征收補償協議。征收補償協議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置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交付時間、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產權注銷方式、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相關獎勵或者補助等事項。 第二十八條【不履行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處理方式】 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不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可以提請區政府作出要求其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被征收人收到書面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仍不履行,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提請區政府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三條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產權證書注銷】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時,被征收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向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提交被征收房屋房地產權證書及注銷房地產權證書委托書;沒有房地產權證書的,應當提交相應的產權證明文件及放棄房地產權利的聲明書。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及時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手續。征收被查封的房地產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將征收事項通知查封機關。查封機關解除查封后,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及時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等房地產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征收補償決定】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確的,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報請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和房地產評估價格、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以及補償費用支付期限等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不配合評估、測繪的補償決定】 因被征收人不同意評估、測繪機構進場等原因導致房屋征收的評估、測繪無法正常進行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證據保全后,會同依照本規定確定的評估、測繪機構以實測占地面積、目測房屋層數等合理方式估定相關評估、測繪參數,以相關參數作為房屋征收的評估、測繪工作依據,最終確定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并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有類似被征收房屋的也可以比照類似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予以確定。 第三十二條【先補償后搬遷】 區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第三十三條【強制執行情形】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進行催告。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就被征收房屋的有關事項依法進行證據保全后,提請區政府在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并交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區政府組織實施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將人民法院準予執行的裁定及限期自行搬遷的通知在房屋征收范圍、被征收房屋進行張貼。被征收人逾期仍未搬遷的,區政府應當組織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稅務、水電、交通、通訊、消防、物業管理等部門和單位實施強制搬遷和拆除。室內未搬遷的物品無法交予當事人的,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妥善保管,并公告當事人認領。 3個月后仍無法交予當事人或者無合法所有人認領的,按確認無主財產的法律程序處理。無主財產按有關規定拍賣或者進行其他處理,所得款項扣除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仍有剩余的,繳交市財政。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并組織實施的,區政府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四條【其它】 本規定對城市更新未簽約房屋征收未明確的,可以參照我市房屋征收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五條【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